稅前扣除限額為2000*0.6=1200,100000*0.005=500,就低不就高,只能扣500元.
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有:1.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規定可據實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中,稅法規定要按壹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2.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會計制度規定,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壹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稅法規定從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於5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形成時間性差異在企業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納稅調整。3.業務招待費的計稅基數會計與稅法不同,會計上允許扣除的基數是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
.對於業務招待費超支問題,屬於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確定應稅所得額時的壹個概念,對其的調整只是依照稅法的規定,以會計利潤為基礎進行納稅調整而已,不屬於會計處理範圍(除因會計差錯而導致的納稅調整以外)。因此其並不需要調整企業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也並不導致帳表不符
實務舉例:某公司2008年的有關數據如下:自報情況,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售價5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接受捐贈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債權人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中體現。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稅務機關檢查發現有房屋出租收入5萬掛在往來賬賬上,未作收入處理。請按新規定確認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計算基數。
分析:(1)因納稅人經營業務中發生的現金折扣計入財務費用,其他折扣以及銷售退回,壹律以凈額反映在“主營業務收入”。所以發生的現金折扣5萬在財務費用不用考慮。
(2)“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申報數,所以雖然房屋出租收入5萬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按道理應做為基數的組成部分,但因未如實申報,也就不得作為基數了。其應在第14行“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
(3)銷售產品收入是“主營業務收入”當然應做為基數的。“其他業務收入”有銷售材料收入,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按新規定也是應做為基數的。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售價5萬及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頂賬15萬,其售價部份(5萬,10萬)是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應作為基數。要註意的是,債務重組頂賬15萬與材料售價10萬的差額5萬是不做為基數的,其屬於債務重組收益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
(4)轉讓專利B所有權收入10萬(凈收益6萬計入營業外收入)與轉讓固定資產取得收入10萬(凈收益3萬計入營業外收入),這兩項按會計處理為“營業外收入”,所以其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填列數就應是會計確定的“營業外收入”的金額,而不是所轉讓的售價。 (5)接受捐贈5萬應填列在“其他收入”欄。
經上述分析後,該公司08年的按新規定確認業務招待費的扣除計算基數是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銷售產品收入1000萬+(銷售材料收入10萬+轉讓專利A使用權收入5萬)+(將售價為10萬的材料與甲公司債務重組+將自產產品用於在建工程5萬)=1300萬。
(6)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1300×5‰=6.5
假如,該企業08年度利潤總額100萬元,由上式得準予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限額為6.5萬元,實際發生業務招待費15萬元,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納稅調整事宜。則,企業業務招待費超支額=15×60%-6.5=2.5萬元,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所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2.5=102.5萬元。假設企業適用稅率為25%的,則應交企業所得稅額=102.5×25%=25.625萬元
對於會計處理,根據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無需對會計記錄進行調整。上例中,因業務招待費超支2.5萬元,不需要進行會計處理。根據計算得到的應交企業所得稅,編制會計分錄:
借:所得稅費用25.62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企業所得稅25.6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