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國家或社會對社會保險實施行政和事業管理的機構。中國的社會保險機構是政府直接管理的覆蓋全國的組織體系。
三、中央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隸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依法進行綜合管理,指導地方社會保險管理業務;在地方壹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地、區、縣級地方政府都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四、社會保險法規定,統籌地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為建立和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提供了重要的組織保障,也可以方便廣大參保個人和參保單位享受優質高效的服務。
擴展數據
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
1.提供社會保險服務。
1.這些服務包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利記錄、待遇支付、檔案管理、咨詢服務等。比如第八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
二。管理社會保險事務。
1.管理社會保險主要包括:核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確定用人單位工傷繳費率、與定點服務機構簽訂協議等。比如第五十八條規定,尚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應支付的數額。
2.又如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的情況、工傷發生率和行業的費率水平,確定用人單位的費率。
三。社會保險基金的相關管理。
1,主要體現在:壹是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的支付結算。二是編制基金預決算草案。《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和審查批準,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2、社會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預算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稅務機關編制。三是負責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及時向有關方面公布或提供相關信息。
3.《社會保險法》第七十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參加社會保險的情況和基金的收支、結余和收入情況。第八十條第二款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報告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和收益情況。
四、社會保險政策和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1,主要包括社會保險基金向第三方追償墊款。比如《社會保險法》第30條、第41條、第42條都規定,用人單位和第三人不償還墊付資金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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