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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如何理解行為是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範圍十分廣泛,但可概括為如下三種:①物。指壹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②智力成果。指壹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③行為。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壹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納稅、征地、交通肇事、打架鬥毆等。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來講可以分成這三種:物、智力成果、行為。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範圍十分廣泛。物可以是指壹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智力成果可以是指壹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行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壹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可以是納稅、征地、交通肇事、打架鬥毆等。但是註意壹點,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即納稅、不納稅等)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經過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政關系。

怎樣理解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點:

(壹)、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壹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國家機關授權的組織

(二)、行政主體始終處於主導地位

(三)、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

(四)、行政法律關系具有強制性

(五)、行政法律關系的程式性

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指參加行政法律關系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指行政法律關系中當事人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

這種關系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概念可以從如下方面解釋和理解:

1.行政法律關系是受法律調整或約束的壹種社會關系。

2.行政法律關系是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各種社會關系。

3.行政法律關系是壹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包括哪三個

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行政法律關系參加者的權利、義務所指向的物件。範圍十分廣泛,概括來講可以分成這三種:物、智力成果、行為。

物可以是指壹定的物質財富,如土地、房屋、森林、交通工具等。

智力成果可以是指壹定形式的智力成果,如著作、專利、發明等。

行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為壹定目的的有意識的活動,可以是納稅、征地、交通肇事、打架鬥毆等。但是註意壹點,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即納稅、不納稅等)

人身能否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

您好,我認為不可以,首先,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指具體行政行為,既然是行政行為,作為行政相對人,我們提出的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做出的,如果其行政行為侵犯到了人身權,我們可以提出他的行為是違法的,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但仍然是針對他的行為。

什麽是行政法律關系客體

行政法律關系客體是行政法律關系的構成要素之壹,指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目標,包括人身、行為和財物。人身是指人的身體和人的身份。國家行政管理包括對人的身體的作用和對人的身份的控制,兩者都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行為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既包括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也包括相對人的行為;既包括組織的行為,也包括個人的行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不能僅限於人的行為,因為 *** 的行為和企業的行為同樣受行政法的調整。從行為的方式上看,其客體既包括作為的行為,也包括不作為的行為。從行為的主體上看,國家行政機關、其他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公民、駐華的外國組織和在華的外國人的行為都可以成為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但從內容和範圍上看,並非上述主體的壹切行為都由行政法調整。上述主體的行為要構成行政法律關系的客體必須具備兩個條件:(1)必須是法律行為而不是事實行為。(2)該行為必須與國家行政管理有關。 財物是指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的物質資料。它可以是貨幣形式,也可以是物質形式;可以是生產資料,也可以是消費資料。

在行政法學中,如何理解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消滅,請舉例說明

(壹)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

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是指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之間形成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除必須存在行政法律關系的主體和客體以及內容以外,還必須具備以下兩個基本條件:

1.具有相應的行政法律關系賴以發生的法律根據,即有相應的行政法律規範的存在。沒有行政法律規範的確認和調整,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就無法確定,也就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關系。2.具有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發生的法律事實。沒有法律事實存在,即使有行政法律規範,也不可能形成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事實就是由行政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能夠引起行政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的客觀現象或事實,簡稱法律事實。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大類。

法律事件是指與當事人意誌無關的那些法律事實,如人的出生、死亡,自然災害和意外事件等。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有意識的能產生相應法律後果的活動,如行政主體的治安管理處罰行為、行政相對方申請某種許可證的行為等。既可以是合法行為,也可以是違法行為。

(二)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

行政法律關系的變更就是指行政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變更。包括:

1.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變更。主體的增加、減少或改變。

2.行政法律關系客體的變更。物、行為或精神財富的變更。

3.行政法律關系內容的變更。權利義務發生變化。

(三)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

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是指行政法律關系權利義務的消滅。包括:

1.壹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消滅;

2.權利義務內容的消滅。原行政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已實現或為新的內容所代替。

把握行政法律關系的意義

行政法律關系

行政法律關系 是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由行政法規範所調整的各種社會關系。是法律關系的壹種。同其他法律關系相比較,有以下特點:

(壹)行政法律關系的壹方必須是國家行政機關或受其委托和授權的機關、團體或個人,即必須有代表國家從事行政管理的當事人。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社會團體之間不可能產生行政法律關系。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行政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行政機關與外國有關機關之間可以依法產生行政法律關系。

(二)行政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的地位往往是不平等的。在大部分行政法律關系中,國家行政機關作為當事人壹方,其地位優於對方當事人,這主要表現在以下3個方面:(1)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壹般只要具有這方面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的單方意思表示就能成立,只有在個別情況下,才可能由社會團體或者公民的意思表示而發生。

(2)某些行政法律關系的消滅也往往因國家行政機關單方面的行為即確定。

(3)國家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增設或限制、剝奪對方當事人的某項權利,也可以增設或豁免對方當事人的義務,而對方當事人不能這樣做。(三)行政法律關系的當事人,其權利和義務等都是由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等事先規定的,行政機關和其他當事人都不能自由選擇。

(四)行政法律關系中的違法者,通常要向其主管機關承擔責任,有時還要對受害的公民負責。只有同時具備以上特點的社會關系,才是行政法律關系。

簡述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

行政法律關系的特征主要有:

(1)行政法律關系中必有壹方是行政主體。

(2)行政法律關系具有非對等性。

(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壹般是法定的。

(4)行政主體實體上的權利義務是重合的。

(5)大多數的行政法律關系爭議由行政機關或行政裁判機構依照行政程式或準司法程式加以解決,只有在法律有規定的情況下,才由法院通過司法程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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