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中國稅務 - 如何加強黨內監督

如何加強黨內監督

第壹條為了加強黨內監督,發展黨內民主,維護黨的團結統壹,提高黨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增強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保持黨的先進性,始終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根據《中國生產者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黨內監督應當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堅持民主集中制,從嚴治黨。

第三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對象是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和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

第四條黨內監督的重點內容是:

(壹)遵守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維護中央權威,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

(二)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依法治國;

(三)民主集中制的執行情況;

(四)黨員權利的保障;

(五)執行黨和國家選拔任用幹部的有關規定;

(六)密切聯系群眾,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

(七)廉潔自律和廉政建設情況。

第五條黨內監督應當與黨外監督相結合。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和正確對待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第二章監管職責

第六條各級黨委在黨內監督中履行下列職責:

(壹)領導黨內監督工作,明確同級紀委、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相當於本級的黨組(黨委)黨內監督的任務和要求;

(二)制定和執行上級黨組織和同級黨代會關於加強黨內監督的決議、決定,研究解決黨內監督中的重要問題;

(三)對黨委常委會、委員、同級紀委、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同級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和成員進行監督;

(四)對下級黨組織及其領導班子特別是主要負責人進行監督;

(五)地方各級黨委和基層委員會監督上級黨委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派出的工作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對本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第七條各級黨委成員在黨內監督中的職責:

(壹)監督委員會、同級紀委、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相當於本級的黨組(黨委)的工作;

(二)監督本級地方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委、委員,黨委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本級黨組(黨委)負責人;

(三)地方各級黨委和基層委員會的成員,應當就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黨員中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向同級黨委常委會、紀委常委會實名提出或者向上壹級黨委、紀委反映;

(四)中央委員對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和常委的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通過部門實名向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或者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反映。

對委員實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有關部門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傳達,不得隱瞞;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研究、處理和答復。

第八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黨的地方紀律委員會和基層紀律委員會在同級黨的委員會和上級紀律委員會領導下,履行下列黨內監督職責:

(壹)協助同級黨委組織協調黨內監督工作,組織對黨內監督工作的監督檢查;

(二)監督黨員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

(三)審查處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

(四)向同級黨委和上壹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報告黨內監督工作,提出建議,根據權限組織起草和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作出維護黨的紀律的決定;

(五)受理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的舉報和黨員的申訴、控告,維護黨員權利。

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派出的紀律檢查委員會,依照有關規定履行監督職責。

紀委對派駐紀檢組實行統壹管理。派駐黨員紀檢組按照有關規定對派駐部門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

黨的地方和部門紀委、黨組紀檢組可以直接向上級紀委報告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職責:

(壹)監督委員會及其派出的派出機構和巡察機構的工作;

(二)監督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派駐機構和派出檢驗機構的負責人;

(三)黨的地方各級紀律委員會和基層紀律委員會的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紀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和同級黨委提出或者反映本條第(壹)項、第(二)項所列黨員中的紀檢機關(機構)和領導幹部的問題和意見,其意見也可以向上壹級黨委和紀律委員會反映;

(四)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成員對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的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反映。

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應當及時傳達委員實名反映的問題、意見和建議,不得隱瞞;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以適當方式研究、處理和答復。

第十條黨員在黨內監督中的責任和權利:

(壹)及時向黨組織反映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2)如果對黨的決議和政策有不同意見,可以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在黨的會議上或者向黨組織提出保留意見,可以向黨的上級組織反映意見,直至中央,但不能公開發表與中央決定相反的意見;

(三)在黨的會議上,實事求是地批評任何黨組織和黨員,勇於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

(四)檢舉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違法違紀的事實,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

(五)參加黨員領導幹部的活動,並發表意見。

第十壹條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的各級代表除了履行黨員的監督責任和享有黨員的監督權利外,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監督由他們選舉產生的黨委、紀律檢查委員會及其成員,並反映原選舉單位黨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監督體系

第壹節集體領導和責任分工

第十二條各級黨委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是重大的方針政策問題,凡是全局性的問題,凡是重要幹部的推薦、任免、獎懲,都要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黨委集體討論決定。黨委成員要按照集體決定和分工,認真履行職責;同時要關心工作大局,積極參加集體領導。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要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領導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領導班子成員要相互信任、相互支持,維護和加強領導班子的團結。

第十三條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應當制定、完善並嚴格執行議事規則,保證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按照議事規則應當由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列入會議議程。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在討論決策時,要充分發表意見,認真考慮少數人的不同意見。各種意見和主要理由應如實記錄。討論幹部任免時,也要如實記錄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的情況。領導班子成員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幹部,必須負責任地撰寫推薦材料並簽字。

黨的各級領導機構應對重大事項進行表決。表決以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投票結果和投票方式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四條應當集體討論決定的事項,未經集體討論或者與其他成員協商,由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的,除緊急情況外,應當根據不同情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黨的各級領導班子成員不遵守、不執行集體決定或者不按照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給工作造成損失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二節重要信息通報和報告

第十五條中央委員會作出的決議、決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的內容,應當根據需要,在壹定範圍內或者以適當方式向全黨通報。

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作出的決議和決定,壹般應當通知下級黨組織和黨員,並根據實際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地方各級黨委常委會的會議內容和本地區的重要情況,要根據需要,以適當方式在壹定範圍內向地方黨組織和黨員通報。

第十六條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應當在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需要向本次黨的代表大會報告有關決定和重要情況。

第十七條黨組織對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關系全局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報告或請示。同時,地方各級黨委要在職權範圍內發揮統籌兼顧、協調各方的作用,支持政府和有關方面獨立負責地處理相關問題。

對隱瞞、謊報、幹擾、阻撓如實報告或不按時報告、請示的,要追究責任。

對下級請示不及時答復或批準,或對下級報告反映的問題在職責範圍內不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要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八條黨員中的各級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重要事項,自覺接受監督。個人重大事項的具體內容另行規定。

第三節工作和誠信報告

第十九條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黨的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常務委員會每年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壹次工作。

設有常務委員會的基層黨組織的黨委常務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每年向委員會全體會議報告壹次工作。

第二十條中央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本級黨組(黨委),地方各級黨委、紀委、黨委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和本級黨組(黨委)領導班子成員,任期內和換屆前壹年,應當在規定範圍內述職述廉壹次。

基層黨委、紀委、黨總支、黨支部負責人在規定範圍內每年述職述廉壹次。匯報工作和廉政情況時,可邀請群眾代表列席會議。

任期內述職述廉和換屆前,上級黨組織應當結合當年年度考核,組織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

第四節民主生活會

第二十壹條黨組織應當堅持和完善黨員領導幹部民主生活會制度,並按規定召開民主生活會。通過民主生活會,統壹思想,改進作風,加強監督,增進團結,提高自己解決問題和矛盾的能力。

縣級以上黨員中的黨和國家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雙組織生活會。

第二十二條領導班子要保證民主生活會的質量。民主生活會的主題應根據上級黨組織的要求和黨性黨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確定。

在民主生活會上,領導班子成員要針對自身在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黨員、群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和下級黨組織提出的意見,進行負責任的檢查或說明,積極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領導小組主要負責人負責開好民主生活會,承擔領導小組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三條黨員、群眾和下級黨組織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報告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意見、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並在壹定範圍內及時報告民主生活會情況和整改措施。

黨員有權知道我的意見和建議的結果。

第二十四條上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指導和監督。發現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主題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提出明確意見,必要時可以直接確定;認為下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重新召開。

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中央直屬機關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領導班子成員,除參加本單位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外,每人每年要參加1個以上省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

地方各級黨委、紀委和黨委組織的領導班子成員,每年要參加壹次以上下壹級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了解情況。

第五節信訪處理

第二十五條各級黨委和紀委應當通過信訪工作對下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進行監督,及時研究信訪中提出的重要問題。對重要信訪事項的處理情況應當進行監督檢查,直至妥善處理。

第二十六條凡向黨組織舉報黨員或者下級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以及黨員控告侵害其合法權益的,黨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調查處理。黨員部門實名舉報的,應當視情況將處理結果告知黨員,並聽取其意見。

第六節巡邏

第二十七條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巡視制度,對下級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巡視工作的主要任務是:

(壹)了解貫徹“三個代表”思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決定和工作部署,執行民主集中制,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選拔任用領導幹部,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工作,以及中央要求檢查的其他事項;

(二)向派出巡視組的黨組織匯報在巡視工作中了解到的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巡視組可以列席被巡視地方黨組織的有關會議,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召開座談會,與有關人員談話,了解和研究群眾來信來訪中反映的有關領導幹部的重要問題。

視察組不處理被視察過的地方的具體問題。

第七節談話和訓誡

第三十條各級黨委、紀委領導班子成員和黨委組織部門負責人,應當不定期與同級黨委領導班子、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黨組(黨委)和下級黨組織談話,主要了解本地區、本系統、本單位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 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黨內監督,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廉潔勤政的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

第三十壹條黨委(黨組)或組織(人事)部門在談領導幹部時,要把執行民主集中制、廉潔勤政的要求和存在的問題作為重要內容。

第三十二條發現領導幹部在政治思想、履職盡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潔勤政等方面的苗頭性問題時,黨委(領導小組)、紀委、黨委組織部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及時對其進行誡勉談話。對領導幹部提出的誡勉要求和領導幹部作出的解釋、陳述,應當作書面記錄,經本人核實後,由組織(人事)部門或者紀檢機關保存。

第八節輿論監督

第三十三條新聞媒體應當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有關規定和程序,通過內部反映或者公開報道,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要重視和支持輿論監督,傾聽意見,促進和改進工作。

第三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堅持黨性原則,遵守新聞紀律和職業道德,把握輿論監督的正確導向,註重輿論監督的社會效果。

第九節詢問和問題

第三十五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成員,對於在執行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決議、決定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詢問或者質詢。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成員,對於執行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決議、決定中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質詢或者質詢。

第三十六條查詢可以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進行。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七條查詢人對有關部門的說明不滿意的,可以書面形式實名查詢。有關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說明或者答復。

對詢問中發現的問題,有關黨組織應當及時研究處理。提問者利用問題故意刁難、無理糾纏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

第10節召回或更換的要求和處理

第三十八條。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委員,有權向上級黨組織提出請求,罷免或撤換本級委員會和紀律檢查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和常務委員。

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成員,有權請求上級黨組織罷免或者撤換其委員會中不稱職的委員和常務委員。

接受罷免或撤換要求的黨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處理。

第三十九條要求召回或者更換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並據實說明理由。

召回或更換的請求應該是嚴肅和謹慎的。對不負責任要求召回或更換而不列舉具體事例的,給予批評教育;對捏造事實陷害他人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章監督和保障

第四十條各級黨委和紀委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切實履行監督職責,發揮監督作用。

黨員領導幹部和黨員要正確履行職責,自覺接受監督。

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黨內監督職責,不遵守黨內監督制度的,視情節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四十壹條各級黨組織應當認真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完善工作制度,有效防範各種違紀行為。黨組織和黨員反映的問題要認真處理。

第四十二條鼓勵、支持和保障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黨員代表和黨代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黨組織和有關人員應當為本部門實名舉報問題或者檢舉、控告違紀違法行為的人員保密;泄密者要追究責任。對黨員或者黨組織嚴重違紀違法行為進行檢舉、控告,經查證屬實的,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對打擊報復監管人員,以監管為名侮辱、誹謗、誣陷他人,以及在監管中有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第四十三條黨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或者接到舉報、投訴,認為有必要的,應當查明事實,糾正錯誤,並按照職責權限及時調查處理。

經查,要追究黨組織的責任,責令其改正錯誤或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需要追究黨員責任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未發現黨組織或者黨員違反規定的,應當作出書面結論,消除影響。

第四十四條黨員對黨組織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處理決定的黨組織申訴。有關黨組織應認真重新考慮、審查並作出結論。如果還有意見,可以向上級黨組織甚至中央申訴。

上訴期間,決定的執行不受影響。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黨組織實施黨內監督的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參照本條例制定。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商中央組織部解釋。

  • 上一篇:淮安養老保險網上怎麽繳費
  • 下一篇:蘇州失業保險怎麽算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