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國企改革不斷深入,企業破產逐漸成為壹種正常的社會經濟現象,特別是小型國有、集體企業破產進壹步增多。這些企業大都是多年停產或半停產,職工工資、生活費都難以支付,加強對這些企業破產過程中的稅收管理,已成為稅務機關在征管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破產企業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充分運用法定職權,積極追繳破產企業所欠稅款,最大限度地減少破產企業應繳稅款的流失。 壹、加強日常稅收征管,加大對破產企業的監管力度。 要充分利用稅收征管系統采集的企業信息,加強納稅評估和稅源監控,了解納稅人存在的財務風險和經營風險。運用風險評估程序了解納稅人的性質和有關內部控制的政策和程序,正確評價和衡量納稅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以及稅款繳納情況,強化對企業財務資料的分析,找出存在的問題進行動態管理;掌握壹些重點企業、瀕危企業的生產經營狀況,如果發現企業資不抵債或遇到重大訴訟、長期虧損、無材料購人等異常情況,應立即將企業列為重點管理對象,跟蹤分析企業的變動情況,及時研究新情況、新問題,做到心中有數。對已發生巨額虧損、有可能進入破產清算的企業,要進壹步加強稅收管理,嚴格稅款緩繳審批,建立欠稅信息檔案,及時反饋欠稅清理情況。要及時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盡量避免企業將欠稅帶入破產清算,減少進入清算順序的欠稅額度,確保國家稅款安全。 二、積極主動申報稅收債權,防止稅款流失。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規定,納稅人有解散、撤消、破產等情形的,在清算前應當向其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未結清稅款的,由其主管稅務機關參加清算。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與債務人、債權人有未了結的債權債務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履行管理人職責的單位和個人應回避。新《破產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第五十六條規定:在人民法院確定的債權申報期限內,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可以在破產財產最後分配前補充申報;債權人未依照本法規定申報債權的,不得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行使權利。所以為防止稅款流失,在規定法定期限內,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新《破產法》規定的程序,及時向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申報稅收債權,並準時出席債權人會議,行使債權人的權利。同時欠稅滯納金也可以申報破產債權,滯納金計算截止日期應為法院受理破產案件的時間。為加強監督管理,主管稅務機關應將《債權申報表》及附列證據材料復印件報上級稅務機關法規部門備案。 三、正確行使稅款征收優先權。 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第壹款、第三款的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於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新的稅收征管法規定行使稅收優先權的請求時間是 欠稅發生時,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具體納稅期限由於稅種的不同、納稅人情況的不同而不同,欠稅的具體發生時間難以確定。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之規定,連稅務機關都不知道發生了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情況,需要追征,擔保債權人如何知曉這壹情況?如果在欠稅發生後設定擔保債權,稅務機關在擔保物權設定後進行追征行使稅收優先權,則對於擔保債權人來說交易的安全性根本沒有保障。稅收征管法的這壹規定事實上將擔保債權人假想成了精通財會、稅收、法律、熟知欠稅人經營情況的人,這樣的要求太高了,作為壹般人根本是沒有辦法辦到的。為解決這個問題,應當完善欠稅公告制度。《稅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告,明確欠稅公告的主管機關、公告的形式、場所、時間安排、具體內容等,賦予欠稅公告具有公示、公信力。主管稅務機關應完整保存對欠稅企業下達的責令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稅務處理決定書,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填制的稅務文書、以及欠稅公告等證據材料。以便 正確行使稅款征收優先權,減少稅款流失 。同時應建立稅務部門和擔保登記部門的信息交換機制。切實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應當將欠稅情況通知辦理擔保物權登記的部門,供社會公眾查閱,使社會公眾能夠在辦理抵押時知道債務人是否存在欠稅,以便作出相應決定,在稅務機關、納稅人、被擔保人就清償順序達成協議前,擔保登記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擔擔保手續,使稅務機關能更好地依法行政,提高稅務行政效率。 四、註重破產企業當期的稅務管理,避免事後難以管理和稽查的問題。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帳簿、文書等資料;在第壹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管理和處分債務人的財產。在破產程序終結之前,破產企業的法人資格沒有註銷,納稅主體也未發生變化,變化的僅僅是企業行使權利的代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企業為壹般納稅人的,其壹般納稅人資格並未因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而喪失。管理人仍有權代表企業領購和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對處於非正常時期的破產企業應堅持以票控稅有效控制當期應納稅款,對破產企業進行跟蹤管理服務。破產企業處理存貨應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規定確定銷售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這部分增值稅屬於破產費用應優先支付,而不是作為稅務機關對破產企業的債權。破產企業處理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正確開具發票,不動產銷售使用地稅部門的不動產銷售發票,銷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使用國稅普通發票,並按照稅法規定:銷售價格低於原值的不納稅,銷售價格高於原值的按4%減半征收,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的固定資產帳簿與實物,逐筆監開發票。破產企業當期的稅款應由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及時繳納。
上一篇:求會計實習日誌!!下一篇:山東省棗莊市滕州市人口密度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