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5438+10月25日:加強黨內監督是全黨的共同任務,也是壹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必須全黨抓,任何黨組織和黨員都不能置身事外。《中國生產者黨內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九條規定:“建立健全黨中央統壹領導、黨委(黨組)全面監督、紀檢機關專項監督、黨務工作部門職能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員民主監督的黨內監督體系。”
《條例(試行)》規定了各級黨委、黨委成員、紀委、紀委、黨員和黨代表的監督責任,初步勾勒出黨內監督制度框架。但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巡視執紀審查發現的問題和因違紀違法受到處分的幹部的交待來看,黨內監督制度還存在壹些漏洞,主要是黨內監督不同主體的地位、作用和責任不清,監督主體之間信息不暢、協調不暢;對黨委(黨組)主體責任重視不夠,黨組織日常管理監督缺失;沒有明確黨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等部門的監督責任,也缺乏相應的制度安排;黨員的監督權保障不夠,民主監督流於形式。解決以上問題,不能零敲碎打,零敲碎打的修。必須統籌考慮,加強整體設計,形成協調、系統的黨內監督體系。
完善黨內監督制度,要以黨章為根本遵循,以堅持黨的領導為核心,以全面從嚴治黨為核心,體現有權必有責、權責對等、領導權力必須承擔監督責任,體現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每個黨組織和黨員幹部既有實施監督的權利,又有接受監督的義務。壹是堅持黨中央集中統壹領導。黨的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全面領導黨內監督。中央委員和中央政治局委員要加強對所轄地區和部門的監督,加強對直接負責部門、地方和領域的黨組織和領導班子成員的監督,率先垂範,積極開展監督,自覺接受監督。二是堅持黨委(黨組)全面監督。黨委(黨組)在同級各類組織中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在黨內監督中承擔主體責任。書記是第壹責任人,黨委常委(黨組成員)和黨委委員在職責範圍內履行監督職責。黨委(領導小組)要領導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黨內監督工作,加強領導幹部日常管理監督,組織落實各項監督制度,做好監督檢查工作,加強對同級紀委和轄區內紀檢工作的領導。三是堅持紀檢機關專項監督。各級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責任。加強對本轄區黨組織和領導幹部遵守黨章黨規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同級黨委特別是常委會成員、黨務部門和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履行職責和行使權力的監督,落實紀律檢查雙重領導制度,加強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四是堅持黨的工作部門的職能監督。黨的工作部門是不同領域黨委(黨組)主體責任的載體和抓手,黨委辦公廳、組織部、宣傳部、統戰部、政法委等工作部門都承擔著相應的黨內監督職責。要嚴格執行各項監督制度,加強職責範圍內的黨內監督,既要加強部門和單位內部監督,又要加強制度日常監督。五是堅持黨的基層組織日常監督。黨的基層組織是黨在社會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要嚴格組織黨的生活,維護和執行黨的紀律,監督黨員認真履行義務,確保黨員權利不受侵犯。第六,堅持黨員民主監督。黨員是黨內生活的主體。以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態度,積極行使黨員權利,認真履行監督義務,對錯誤言行敢於嚴肅,敢於鬥爭,加強對黨的領導幹部的民主監督。
完善黨內監督體系,還必須堅持黨內監督和外部監督相結合。各級黨委要支持和保證同級人大、政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依法對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進行監督,CPPCC依據章程進行民主監督,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各級黨組織要支持民主黨派履行監督職能,重視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提出的意見、批評和建議。各級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認真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