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企業所得稅法》所規定的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遵循的原則。《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壹條“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這就需要母子公司之間在***同開發、受讓無形資產,或者***同提供、接受勞務發生的成本以及其他各種服務提供方面按照獨立交易原則進行計算確認。
3、按照原有的提取管理費文件規定,母公司以管理費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費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給母公司的管理費,不得在稅前扣除。也即《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9]13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5]115號)等管理費用提取的規定將會停止執行。
4、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綜合管理以及其它服務,雙方之間應該簽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服務合同或協議;向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型服務的,也可以采取由母公司與各子公司簽訂服務費用分攤合同或協議的辦法,以母公司為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並附加壹定比例利潤作為向子公司收取的總服務費,在各服務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業、虧損企業和享受減免稅企業)之間合理分攤。
5、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子公司申報稅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務費用,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與母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或者協議等與稅前扣除該項費用相關的材料。不能提供相關材料的,支付的服務費用不得稅前扣除。
6、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母子公司之間提供服務支付的費用應該開具符合規定的發票,母公司確認為營業收入繳納相應流轉稅,子公司相應計入成本費用處理。
7、該文件並沒有說明文件發布之日前部分企業已經提取的管理費如何處理,筆者認為應該與《企業所得稅法》相壹致,自2008年1月1日起實行,但具體情況的執行還需要與各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