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全面領導開發區的工作。
(二)研究編制開發區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根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規劃,組織編制開發區的詳細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管理。
(四)根據國家、省、市關於開發區各項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適用於開發區的配套政策、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
(五)對開發區內各開發建設單位和經濟實體,進行宏觀管理和協調,並做好服務工作。
(六)審核或審批進入開發區的投資項目。
(七)開展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和交流,開拓國際市場,按規定處理開發區的有關涉外事務。
(八)負責協調市級各職能部門和各單位有關開發區的工作。
負責與有關部門***同在開發區內逐步建立和完善工商、稅務、海關、商檢、公安、金融、保險、法律、會計、審計、技術監督、技術咨詢、人才交流等社會服務體系,協調和監督各部門設在開發區的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興辦和管理開發區的各項公***服務事業。
(十)完成市人民政府交給的其他工作。第十條 管委會權限
(壹)管委會在開發區內行使市人民政府賦予的管理權限,對開發區實行統壹管理。
(二)審批投資額在三千萬元人民幣或壹千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投資項目,二百萬美元及其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
(三)根據工作需要,組織市屬有關部門進行聯合辦公,處理開發區內的有關事宜。
(四)決定內部機構設置和工作人員的任用。各部門在開發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接受主管部門和管委會的雙重領導。
(五)審批市政府切塊給開發區的城鎮戶口落戶和農轉非指標。
(六)協調和處理開發區的進出口業務和有關涉外事宜。審核開發區有關人員出入國(境)的事項。
(七)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職權。第三章 投資和項目管理第十壹條 開發區重點興辦、引進以下各類生產性項目:
(壹)工藝和技術屬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或國內急需的;
(二)產品以外銷為主的;
(三)產品能替代進口並能求得外匯平衡的;
(四)利用我省,特別是邊境地區的特有資源,生產國內外有市場的產品,促進雲南省、昆明市相關產業發展的。開發區同時鼓勵國內外公司、企業、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舉辦商業、貿易、金融、信息、科研、服務等第三產業項目。第十二條 開發區內不得興辦下列項目:
(壹)技術落後或設備陳舊的;
(二)汙染生態環境的;
(三)中國政府禁止或限制的。第十三條 國內外投資者在開發區投資可采取以下方式:
(壹)中外合資經營;
(二)中外合作經營;
(三)外商獨資經營;
(四)國內獨立經營或國內聯合經營;
(五)補償貿易;
(六)租賃;
(七)購買開發區內的債券、股票;
(八)中國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