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存在就是要盈利,而稅收作為企業成本,是與企業利益密切相關的,合理、有效地控制企業成本,取得利潤最大化,是每個企業的經營目標。要達到這個目標,只有進行稅務籌劃。 由於稅務籌劃目前在中國還算是新生事物,尚處於摸索、學習和推行的初級階段。因此企業對於如何通過稅收籌劃,進而合理、合法、有效地減少企業的稅務負擔,提高資本回收率,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為企業的進壹步發展創造生機,還不是特別明確。甚至現在絕大多數的企業還沒有自己單獨的稅務部門,只有壹些具有實力的跨國企業設有自己單獨的稅務部門和稅務經理。 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斷調控和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稅務籌劃工作對企業經濟效益的影響越來越大,也日益成為納稅人理財或經營整體中不可缺少的壹個重要組成部分。 對稅務籌劃的誤解 對企業而言,經營的主要目標是保證企業有足夠的競爭力和追求利潤最大化。從企業內部看,企業如果想要增加利潤,使資產增值,固然可以通過調整商品價格、增加銷售數量、提高產品質量等途徑增加收入,但價格的上漲又可能導致企業失去市場的風險,從而迫使了企業在盡量降低成本、減少消耗、減輕稅負上下功夫。 但往往在這個時候,企業采取了偷逃稅或者避稅的做法,並認為這就是稅務籌劃,把合理的納稅籌劃理解為逃稅和避稅。但這種方式,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其結果不但不能免除納稅義務、減輕稅收負擔,相反會增加企業的納稅支出,影響企業的形象和信譽,削弱市場競爭力。 其次,納稅籌劃必須在事先進行規劃、設計和安排。納稅籌劃可以貫穿整個生產經營活動的始終,但決不是在事後進行籌劃。在經濟活動中,納稅義務通常滯後於應稅行為,如果交易行為發生之後才繳納 增值稅 或 消費稅 ,收益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等等,這時有的企業不是在發生應稅行為或納稅義務之前聘請註冊稅務師進行籌劃,而是等到納稅義務已經發生或已被稅務機關查出問題時,才想起向註冊稅務師咨詢進行納稅籌劃,再想方設法尋找少繳稅的途徑。那麽這樣的做法無異於亡羊補牢,不能認為是納稅籌劃。 另外,壹個好的籌劃方案,並不壹定是納稅最少就好。納稅籌劃的目標是選擇低稅負和遞延納稅,是獲得稅收利益,然而納稅籌劃不能只局限於個別稅種稅負的高低,應著重考慮整體稅負的輕重,因為納稅人的經營目標是獲得最大的稅後利潤,這就要求它的整體稅負最低。在考慮整體稅負的同時還要著眼於生產經營業務的擴展,即使多繳納稅了,但從長遠看資本的回收率能增長,對投資者、納稅人有利,這樣的納稅籌劃方案還是可取的。 根據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制定稅務籌劃 稅收籌劃壹定是根據企業未來的發展方向制定的。應該從經營角度,看這個經營方式是否適合 公司 本身的發展,再從稅的角度看這樣的模式是否支持公司的商業模式,然後在此基礎上進行稅務籌劃。這樣就不是單純為籌劃而籌劃。因此從稅的角度來說,我們不單純是看壹個國家或者壹個公司,而是從整個集團去看,有些策略也許從公司的角度來說是不劃算的,但是從集團的角度來講是有益處的。 以前企業都比較註重納稅申報,看重籌劃。但是現在是要在做交易和決定之前做籌劃,因為當決定下了,合同簽了,再去做籌劃的時候,很多事實已經不能更改了,可能會造成公司多付稅等情況的發生。所以現在越來越多的CFO也意識到,在做稅務籌劃和框架之前,應該讓稅務部門也參與進來,和他們及時溝通,聽取他們的意見,以避免企業不必要的稅收浪費。 而且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也開始陸陸續續招聘稅務經理,專門去了解稅務方面的政策知識,站在宏觀的角度為企業管控稅務的風險,從整體大局出發,真正做到通過稅務籌劃為集團的長遠發展謀取最大化的利益。 不同類型的企業如何進行稅務籌劃 不同組織形式的企業在稅收方面有著不同的特點,投資者對企業不同組織形式的選擇,其投資收益也將產生差別,進而影響企業的整體稅收和獲利能力。因此,在企業設立之時,很有必要在組織形式的選擇上進行壹番積極籌劃。 我國對公司企業和 合夥企業 實行不同的納稅規定。國家對公司營業利潤在企業環節上課征公司稅,稅後利潤作為股息分配給投資者,個人投資者還需要繳納壹次 個人所得稅 。而合夥企業則不然,營業利潤不交公司稅,只課征合夥人分得收益的個人所得稅。 在不考慮其主要因素的情況下,單就合夥企業和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合夥企業要優於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合夥企業只征壹次個人所得稅,而股份有限公司還要再征壹次 企業所得稅 ;如果綜合考慮企業的稅基、稅率、優惠政策等多種因素的存在,股份有限公司也有有利的壹面,因為,國家的 稅收優惠 政策壹般都是只為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 其次,在測算兩種性質企業的稅後整體利益時,不能只看名義稅率,還要看整體稅率,由於股份有限公司的“整體化”措施壹般情況下要優於合夥制企業,“整體化”就意味著重疊課征的消除,稅收便會消除壹部分。 第三,如合夥人中既有本國居民,又有外國居民,就出現了合夥企業的跨 國稅 收現象,由於國藉的不同,稅收將出現差異。壹般情況下,規模較大企業應選擇股份有限公司,規模不大的企業,采用合夥企業比較合適。 此時,當壹個企業要進行跨地區經營時,常見的做法就是在其它地區設立下屬機構,即開辦子公司或分公司,從法律上講,子公司屬於獨立法人,而分公司則不屬於獨立法人,它們之間的不同在於:壹是設立手續不同,在外地創辦獨立核算子公司,需要辦理許多手續,設立程序復雜,開辦費用也較大,而設立分公司的程序比較簡單,費用開支比較少。 另外,核算和納稅形式不同。子公司是獨立核算並獨立申報納稅,當 地稅 務機關比較喜歡,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由總公司進行核算盈虧和統壹納稅,如有盈虧,分公司和總公司可以相互抵扣後才交納所得稅。 當然稅收優惠也不同。子公司承擔全面納稅義務,分公司只承擔有限納稅義務。子公司是獨立法人可以享受免稅期限、優惠政策等在內的各種優惠政策;而分公司作為非獨立法人,則不能享受這些優惠政策。如我國對外商投資企業實行的“兩免三減半”、“稅收優惠稅率”等優惠政策,則只能適用於獨立法人企業。 如何與稅務機關協調溝通 在稅收籌劃中,稅務人員與公司其他部門以及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在很大程度上也決定了籌劃是否順利進行。 稅務人員應該多和公司其他部門的人進行溝通,尤其是財務方面的人員,多做拓展,不能等到最後出現問題再去解決,因為在絕大數情況下,已經發生的事實是沒有辦法改變的,能夠做的就是把影響降低。但是如果能早壹點和稅務部門的人溝通,早點發現問題,盡早解決,就可以完完全全避免風險了。 比如說壹個公司想要購買壹個企業,但是應該以何種方式購買,購買後以何種方式和模式經營,都是公司在購買前需要考慮的。這就需要財務人員盡早和公司內部的稅務部門溝通,把收購前的所有事項安排好,比如收購這個企業有沒有風險,如何解決等等。 而與稅務機關的溝通,則要註意,並不是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跟稅務機關講清楚的。因為企業和稅務機關對稅法的理解是不壹致的,所以企業能夠做的就是,盡量早壹些與稅務機關溝通,並且把企業對稅法的理解以及做法告訴稅務機關,而且也不會因為和稅務機關壹點點的爭執而去做很過分的稅務籌劃。 壹方面,如果是法律明文規定的,企業觸犯了,就應該規規矩矩的補稅。但如果是企業和稅局對稅法理解有爭議的,那麽企業應該準備好足夠的資料支持,去跟稅局解釋自己當初為什麽要做那樣的決定。把背後的動機告訴稅法機關。這樣的做法是稅務機關比較喜歡的。因為現在不同於以前,稅務局的官員都很盡職盡責,越來越註重稅務的風險管理,他們現在更需要企業提供技術上和數據上的支持,供他們去做決定。 對於在不同地區有子公司的企業來說,他們的稅務總監應該註意這樣壹種情況。也許在和壹個地方的稅局溝通的時候,會得到壹個很好的處理結果。但若用同壹種方式去和另外壹 個稅 局溝通,就可能出現兩種後果,壹種是這個稅局同意以前稅局的看法,但是另外壹個後果就是,新的稅局會和之前的稅局溝通,然後把之前同意的推翻掉。所以,稅務經理應該衡量壹下怎麽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