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廣費的全稱是推廣服務費。根據國家工商總局等五部委發布的《零售商供應商公平交易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6年第17號)“促銷服務費是指零售商根據合同約定,為促進供應商特定品牌或產品的銷售,以提供印刷海報、開展促銷活動、廣告宣傳等相應服務為條件,向供應商收取的費用。”同時,文件還規定:“零售商應當對收取的促銷服務費進行登記,向供應商開具發票,並按規定納稅。”
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部分收入,應按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
(壹)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沒有必然聯系的收入,以及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提供壹定服務的收入,如進場費、廣告宣傳費、上架費、展覽費、管理費等。,不屬於定額退稅,也不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營業稅按照營業稅適用的稅目和稅率征收。
(2)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按壹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類返還收入,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抵扣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額,不征收營業稅。
二、商業企業向供應商收取各種收入,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進項稅的計算公式應調整為:
當期應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外購貨物適用的增值稅稅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執行。本通知下發前已征收的倉儲稅不作調整。其他增值稅壹般納稅人向供應商收取的各類收入的稅務處理,參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