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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如何進行個人所得稅管理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公司法》的實施和不斷修訂,現代公司制度已在我國逐步建立。自然人股東個人股權投資、轉讓、收回等經濟行為也異常活躍,股權轉讓已成為社會經濟中最常見的商業行為之壹。自然人股權轉讓的稅收征管壹直是征管中的薄弱環節。筆者通過日常工作中發現的壹些問題,談談自己的粗淺看法。

?壹、個人股權轉讓稅收征管存在的問題

??1.股權受讓方未代扣代繳。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和《稅收征管法》第三十條規定,有償股權的受讓方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負有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但是,壹方面,股權轉讓所得並不像工資薪金所得那樣是企業(受讓方為法人股東)的經常性行為,或者受讓方為個人。由於個人素質等原因,受讓方(法人股東或自然人股東)可能對稅法賦予其的法定代扣代繳義務認識不足,而未能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轉讓價格的真實性難以驗證。目前大部分股權轉讓協議的價格都是公允價格轉讓,不容易確定是否屬於虛假轉讓協議。協議均按轉讓方在工商部門登記的出資額和出資比例進行轉讓,轉讓形式多樣,既有貨幣形式,也有非貨幣形式,稅務機關難以確定轉讓行為的真實計稅依據。

?3.稅務機關很難監控個人股權轉讓。對於自然人股權轉讓,由於其固有的偶然性,稅務機關很難進行事前監管。稅務機關往往在雙方完成股權轉讓後,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定期數據交換和稅務登記變更中獲取相關交易信息,稅收征管相對滯後。同時,股權轉讓數據缺乏動態監控。股權受讓方再次轉讓股權時,很難獲得股權支付價款的歷史數據,最終導致多次稅款流失。

二。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管理建議

?1.加大稅法宣傳引導力度,讓納稅人正確理解稅收政策。通過納稅提醒、電子公告欄等媒體,向納稅人提供何時、如何申報納稅以及相關納稅依據等信息,強化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增強納稅遵從度。目前,大多數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對個人股權轉讓稅收政策仍不熟悉,未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扣繳義務的現象仍較為普遍。稅務機關要加強這方面的政策宣傳和稅收指導,督促轉讓股份的納稅人,特別是年所得654.38+0.2萬元以上轉讓股份的納稅人自行申報。

2.加強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傳遞,爭取稅務介入工商註冊。《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股份時必須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其他股東在30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公司必須自股權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工商變更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規定,公司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辦理稅務變更登記。可見稅務機關對股權轉讓的管理相對滯後,缺乏事前監控。地方稅務機關要與工商部門建立登記信息實時傳遞機制,爭取稅務介入工商變更,實施有效管控。

?3.完善稅務登記管理,特別是變更登記。《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沒有明確股東權益的相關信息。只要求納稅人在辦理設立登記時提供“相關合同、章程、協議”,在辦理變更登記時提供“變更登記內容的相關證明文件”。建議地方稅務機關在辦理設立登記時,明確要求納稅人提供反映股東出資情況的驗資報告或出資證明書。辦理變更登記(涉及股權變更)時,必須提供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出資證明書》、工商部門的《變更登記核準通知書》。有利於跟蹤管理公司股本結構和股權變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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