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原則是我國分稅制改革後推出的財政管理原則之壹。其主要目的是保證地方政府有足夠的財力支持其行使行政權力,避免地方政府財政壓力過大,甚至因分權而陷入債務危機。這壹原則要求政府在下放權力時調整財力,即把中央政府原來的財政收入的壹部分轉移給地方政府,供地方政府行使下放的權力。比如,中央政府在下放教育、醫療等事務的管理權時,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供相應的財政支持,讓地方政府承擔相關費用。此外,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也要求地方政府在行使職權時,要綜合考慮自身的財力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控制和使用財政資金,避免浪費和揮霍。
財力與事權相匹配的原則如何保證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的監督?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原則要求中央政府在下放事權時進行財力調整,也要求地方政府在行使事權時綜合考慮自身財力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合理控制和使用財政資金。這種財政調節和監督機制可以促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合作和溝通。在加強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監督的同時,也能更好地支持地方政府行使下放的權力,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原則是我國分稅制改革後出臺的壹項重要的財政管理原則,是保證地方政府行使事權時有充足財力和財力支持的基礎。政府應合理規劃財政調節和監督機制,確保財力與事權相匹配原則的有效實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 *債權人可以將其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根據債權的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該款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