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起事件的預防和應急準備,監測和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恢復和重建後的響應活動,本法。
3條指控的事件,是指突然,造成或威脅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措施,以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根據社會危害程度和影響因素,如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衛生事件,尤其是偉大的,偉大的,偉大的,壹般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為準。
建立分級標準由國務院或者部門的緊急情況。
國家建立統壹領導,統籌協調,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應急管理體系。
文章應急響應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預防和應急相結合的原則。國家建立重大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發生,最大限度地減少重大突發事件的影響。
國家應建立有效的社會動員機制,增強人們的安全和風險防範公眾對全社會的避險救助能力。
第七條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負責應急處置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行政區域***同的上人民政府,或由各自的行政區域上人民政府***同負責。
事件發生後,發生在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應急救援和處置,並立即向上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事件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的事件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危害,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上級匯報。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應急處置工作的統壹領導。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負責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的,從其規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並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條國務院總理的領導下,特別是重大決策和部署應急處置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國家應急指揮部,負責應急響應,如果有必要國務院派出工作組指導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當地的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正式組成突發事件應急人民政府和各級政府部門開展應急響應指揮機構,統壹領導和協調,根據實際需要,設立相關類別應急指揮結構,組織,協調,指揮和應急響應。
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領域的責任,指導,協助下級人民的政府及所屬各部門做好應對突發事件。
第九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應急處置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其辦公室的具體職責由國務院。
10條人民政府和部門作出的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公布的。
第11個政府和部門采取措施,以應付突發事件,應當與突發事件可能造成的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和範圍的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它應該是壹個選擇,最大程度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應急響應工作責任。
第十二條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對突發事件,可以征用單位和個人財產。財產征用後使用,或者在應急管理工作後,應當及時返還。征用或征用的財產損壞或丟失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十三條因采取緊急應對措施,訴訟,行政復議,仲裁不能正常,懸掛和限制規定的適用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
第十四條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以及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出席突然發送事件的應急救援和處置。
第十五條中國政府在緊急預防,監測和預警,應急救援,恢復和重建之後,等,與外國政府和有關國際組織的合作和交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作出應對突發事件的決定,命令,應當向人大報告備案;應急管理工作的完成,它應該是水平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中提出的特殊。
章預防和應急準備
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應急防備系統。
國務院制定國家整體緊急應變計劃,緊急特別組織制定國家應急計劃;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其職責相關的應急預案,應急部門制定國家應急計劃。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急預案,並在該地區的實際情況,各級政府,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機關應當制定應急預案,根據實際需要和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制定應急預案,由國務院修訂程序。
第十八條應急預案應當根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應急性質,特點,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應急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組織和指揮的職責體系和應急預防和預警機制,處置程序,應急保障措施和隨後的恢復和重建措施等。
第十九條應符合城鄉規劃的預防,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需要,應急響應,統籌安排必要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第二十條縣政府行政區域應該是容易引發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的危害,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並責令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政府應該很容易導致重大危害特別行政區重大突發事件,危險區域的調查,登記,風險評估,組織檢查,監控,並責令該單位采取安全防範措施。
按照本法規定登記的危險,危險區域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向公眾及時。
二十壹,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調解過程中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社會矛盾和糾紛。
第二十二條所有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檢查本單位的安全預防措施的執行情況,及時消除事故隱患,掌握並及時處理本單位存在的可能引起社會的安全事故,防止沖突和事態擴大;本單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和采取安全防範措施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門報告。
二十三個礦山,建築施工單位,易燃的物質,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有害物質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專項應急預案應開發,生產廠房危險品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周邊環境開展排查,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防止突發事件的發生。
第二十四條公***交通工具,公***場所和其他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單位或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應急預案,運輸及有關場所配備報警裝置和必要的應急救援設備,設施,表明其使用,並顯著標明安全撤離的通道,路線,保證安全通道,出口的暢通。
有關單位應當定期測試和維護他們的警報和應急救援設備,設施,並保持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第25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管理培訓制度,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承擔的責任,處理緊急情況人員定期培訓。
第26,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應急資源,建立綜合應急救援隊伍。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建立由成年誌願者應急救援隊伍。由單位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或兼職人員應急救援隊伍組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應急救援隊伍,非專業的合作,聯合培訓,聯合演練,提高合成應急,協同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為專業應急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器材裝備,應急救援人員,以減輕個人的風險。
第28條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和民兵組織應當有計劃地組織開展應急救援的專門訓練。
第二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應急知識,必要的應急演練活動和普及。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並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並啟動應急宣傳活動和知識,必要的應急演練的要求。
新聞媒體應開展緊急預防和應對,自救互助知識的公眾宣傳。
第三十條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把應急教育納入教學內容知識,應急知識教育的學生,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門應開展應急知識教育的學校的指導和監督。
第31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財政措施,以保護應急響應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國家建立了完善的保障體系,應急物資儲備,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生產,儲備,分配和緊急配送系統的監督。
市轄區人民政府和應急易發,多發地區的縣級政府應當建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設備儲備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與相關企業簽署了壹項協議,以保障搶險救災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設備,生產,供應。
第三十三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建立有線和無線,基礎電信網絡和移動通信系統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的組合,確保應急事件響應通信打開。
第三十四條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勞動人民的政府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力,財力,技術支持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國家發展保險事業,建立國家財政支持的巨災風險保險體系,並鼓勵事業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
第三十六條國家鼓勵和具備相應的條件為教學和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的專業知識,鼓勵和支持教學和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響應和救援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
章監測和預警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建立全國統壹的應急信息系統。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指定壹個領土應急信息系統,收集,儲存,分析和傳輸緊急信息,並與上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下層人民的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專業機構和監測網絡的應急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加強跨部門,跨區域的信息和情報交流合作。
第38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各種方式緊急信息收集。
縣政府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有關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緊急信息知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立即報告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指定的專業機構。
第三十九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交上級人民政府緊急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適用於人民的政府部門知情緊急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絡和信息報告員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緊急信息。
提交報告緊急信息的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及時,客觀,真實,不拖延,虛假,瞞報,漏報。
40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分析的危害和緊急預警信息,必要時組織相關部門,專業技術人員,咨詢專家和學者,就發生的可能性突發事件和其可能的影響評估;相信可能會出現特別顯著的或主要的緊急情況,高級人民法院政府應立即報告高級人民法院政府部門,當地駐軍和,可能被傷害或相關地區人民政府相鄰簡報。
41個國家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的監測系統。
以上的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和完善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可能發生的監視。
第四十二條國家建立健全應急預警系統。
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和突發公***衛生事件的預警級別,按照突發事件的緊迫性,發展勢頭和潛在的危害,分為壹,二,三級4,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記的最高水平。
預警級別由國務院或部門確定的分類標準。
第四十三條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害或突發公***衛生事件或即將發生的可能性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權力和程序,發布相應的警戒水平,並宣布進入預警領域的決定,而增長人民政府,必要時,可以越級向當地駐軍和可能相鄰或相關的危害政府通知本地區人民。
發布第44條三,四級警報,宣布警告期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即將發生的突發事件的特點和潛在的危害,采取了以下措施:
(壹)啟動應急預案;
(二)責令有關部門,專業機構,監測網絡和人員負責具體職責及時收集,報告的信息向公眾的信息渠道反映突發事件,加強對發生的突發事件,制定監測,預報和預警;
(三)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專家和學者,準備緊急信息的分析和評估,預測的可能性範圍和強度的大小事件和突發事件的可能發生的水平;
(四)定期向社會和公眾有關的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工作相關的信息管理和報告;
(五)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發布緊急危險警告,宣傳避免,盡量減少危害的常識,公布聯系電話。
45條發布,兩個報警器,宣布警告期間,在除了采取措施本法第44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但也應該向即將突發事件的特點和潛在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中的壹項或多項:
(壹)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責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機狀態,並動員預備役人員參與應急救援處置準備;
(二)籌集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庇護所,並確保他們在良好的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三)加強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關鍵基礎設施的安全,維護社會秩序;
(四)采取必要措施,確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供熱及其他公***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五)及時向社會采取具體措施,以避免或減少危害的建議,律師
(六)轉移,疏散或緊急疏散易受危害和人員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
(七)關閉或限制使用危險的地方容易受到突發事件,很容易導致危害控制或限制擴大公***場所的活動;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其他必要的預防,保護措施。
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社會安全事件“第46條規定,縣級以上和其有關主管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遵循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級報告。
第47條發出的警報緊急政府應根據事態的發展,按照有關規定的警戒線調整並重新發布。
已經證明了不可能事件的緊急或危險已經解除,發布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通知宣布解除,終止的警告,並解除已采取的措施。
章應急救援
48條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政府的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和社會力量,依照本章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則要求采取緊急措施。
49條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衛生事件發生後,履行統壹領導職責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中的壹項或多項:
<BR / (壹)組織搶救和治療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和威脅工作人員的妥善安排,並采取其他救濟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害,表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地方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修復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電力,燃氣,供熱及其他公***設施,危及提供住房和其他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和防疫和其他保障;
(四)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設備,設施,關閉或限制使用的處所,中止人員密集的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五)啟用人民政府設立財政儲備基金緊急救災物資和儲備,如果有必要,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六)組織公民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人員具有特定專長的需要提供服務;
(七)保證食品,飲用水,燃料和其他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應;
(八)嚴厲懲處根據法律囤積居奇,哄擡物價,制假售假等行為,擾亂市場秩序,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九)根據法律掠奪財產嚴懲,擾亂應急工作,擾亂社會秩序,維護社會治安;
(十)采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後,該組織的工作,以應對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該事件由公安機關的性質和特點,按照相關的第50條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采取下列緊急措施中的壹項或多項:
(壹)使用的設備強制隔離或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壹方對對方,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二)在壹個特定區域的嗎?建築物,車輛,設備,設施,燃油,燃氣,電力,供水控制; BR p>(三)封鎖的場所,道路,檢查現場工作人員鑒定,限制公***場所的活動;
(四)加強核心脆弱的器官,在國家機關,軍事機關,國家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外國駐華使領館等單位附近的臨時警戒線;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必要措施守衛單位根據國務院。
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事件發生時,公安機關依法應當立即出動警力,根據現場依法采取相應的執法措施,盡快恢復正常的社會秩序。
51的事件,嚴重影響國民經濟的正常運行,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保障人民群眾的基本生活需求,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事件的影響。
第52條履行職責或組織人民政府應對突發事件的統壹領導下,在必要時,征用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所必需的設備,設施,場地,運輸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政府提供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或技術支持的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公司組織生產,保證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服務機構提供適當的服務。
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理突發事件的政府應當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裝運材料需要處理突發事件,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第53條履行統壹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理突發事件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準確,及時發布有關事態發展和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信息。
第五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工作的虛假信息。
第55條事故發生在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當地政府的決定,命令,進行宣傳和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相互援助,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56條,受自然災害,災害或意外事故,災害,突發公***衛生事件的單位,單位要立即組織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搶救受傷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控制危害,表示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並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擴大,以及向當地縣級政府的報告,由於社會安全事故的單位,由單位或主要人員造成的問題,有關單位應報告按照規定,該負責人迅速出動到現場進行勸說,疏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