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精準監督的方法如下:
第壹,更新監督理念。民事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規定》強調申請保護令不以提起離婚等民事訴訟為條件,保護令程序具有獨立性,屬獨立案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之規定,保護令所屬壹級案由為非訟程序案件,獨立於人格權糾紛、婚姻家庭、繼承糾紛,《規定》進壹步明確了保護令程序的性質,即壹種非訟程序、特別程序。
第二,加強立案監督。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三條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檢察人員在辦案中,要全面審查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對於情節嚴重的家暴案件是否規範立案,是否及時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並開展調查、搜集。
固定證據、協助受害人就醫、鑒定傷情等工作,是否有怠於偵查以及偵查活動違法等情形。對於家暴情節較輕,依法不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要審查公安機關是否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
第三,加強審判監督。在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檢察監督案件中,應當重點監督以下程序性問題:壹是違法收費和違規擔保問題。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復》明確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收取訴訟費用、不需要提供擔保。
對此,檢察機關應加大監督力度,切實監督糾正違法收取訴訟費用或違法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等問題。二是保護令的及時性和隱私保護問題。為體現保護的及時性,保護令應當在受理申請後的72小時內作出,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如違反該規定。
第四,強化訴源治理。壹是充分發揮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的訴源治理功能。在辦案過程中,針對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民政部門、婦聯、醫療機構、學校、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
救助管理機構和福利機構在貫徹落實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中反映出來的帶有普遍性、傾向性的社會問題,檢察機關應深入開展調查研究,認真剖析其成因,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落實“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的具體要求,助力法治中國、平安中國建設。
二是建立健全反家暴警情聯動機制。檢察機關要站在以“我管”促“都管”的高度,充分履職,能動履職,認真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形成上下聯動、信息***享、資源整合、齊抓***管的反家暴聯動機制,進壹步辦好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建立多層次、多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