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載金額:賬冊中實際記載的金額,即實際發生額。稅收金額:稅法準許在稅前列支金額,即稅前列支的最大金額。
根據《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第二條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或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
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數額,確定該納稅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
並填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
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擴展資料: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應在匯算清繳開始之前和匯算清繳期間,主動為納稅人提供稅收服務。
采用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幫助納稅人了解企業所得稅政策、征管制度和辦稅程序;
積極開展納稅輔導,幫助納稅人知曉匯算清繳範圍、時間要求、報送資料及其他應註意的事項。
必要時組織納稅培訓,幫助納稅人進行企業所得稅自核自繳。
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表、證、單、書。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時,如發現企業未按規定報齊有關資料或填報項目不完整的,應及時告知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補齊補正。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後,應對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邏輯性和有關資料的完整性、準確性進行審核。審核重點主要包括: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與企業財務報表有關項目的數字是否相符,各項目之間的邏輯關系是否對應,計算是否正確。
納稅人是否按規定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額和結轉以後年度待彌補的虧損額。
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稅收優惠的確認和申請是否符合規定程序。
納稅人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真實、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程序。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其分支機構稅前扣除的財產損失是否由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證明。
納稅人有無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完稅憑證,完稅憑證上填列的預繳數額是否真實。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及其所屬分支機構預繳的稅款是否與《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中分配的數額壹致。
納稅人企業所得稅和其他各稅種之間的數據是否相符、邏輯關系是否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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