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中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全部資產的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應當扣除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清償清算所得稅和以前年度所欠稅款, 企業債務清償後,剩余可分配給所有者的資產按規定計算。 清算企業股東分配的剩余資產,相當於清算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金額,應當確認為股息收入;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者低於股東投資成本的,應當確認為股東投資轉讓收益或者損失。被清算企業股東從被清算企業分配的資產,應當按照可變現價值或者實際交易價格確定計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第六條規定,企業股權投資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無法收回的股權投資,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股權投資損失扣除: (壹)被投資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者被依法註銷、吊銷營業執照。(二)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虧損巨大,且連續停止經營3年以上,且無恢復經營重組的計劃;(3)對被投資單位無控制權,投資期限屆滿或投資期限已超過65,438+00年,被投資單位連續三年經營虧損資不抵債;(4)被投資單位財務狀況嚴重惡化,累計虧損巨大,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過3年;(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分享剩余資產的金額,相當於B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按A公司持股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A公司分紅收益;剩余資產扣除股利後的余額,超過或低於A公司投資成本的部分,確認為A公司投資轉讓收益或損失..甲公司股權投資符合上述條件之壹的,扣除可收回金額後確認的不可收回股權投資,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為股權投資損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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