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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稅工資如何確定應稅職工人數?

如果存在上述雇傭關系,即使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辦理社會保險,也不影響構成企業的職工,以此作為計稅工資數。對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在本企業工作或者與之發生勞動關系的職工,包括正式職工、合同制職工和臨時工,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應當從職工福利費中支付的醫務室、職工浴室、理發店、幼兒園、托兒所的工作人員;(二)已領取養老保險金和失業救濟金的退休職工、下崗職工;(三)出售房屋或租金收入計入住房周轉金的出租房屋的管理和服務人員,《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應納稅工資扣除限額的通知》(財稅字[1999]258號)第二條進壹步規定,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 並且考慮到目前企業改革、減員增效的實際情況,企業在分配工資時,2、雖未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關系,但企業不支付基本工資和生活費用; 3、由職工福利費、勞動保險費等支付的職工工資。上述規定明確指出,確定應稅工資收入者的標準,應當是企業與其發生雇傭關系,企業實際支付並承擔工資、報酬等費用。所以,應稅工資數的確定問題,最終歸結為如何確定是在本企業工作還是與本企業存在雇傭關系。本文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第壹百條用人單位無故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可以加收滯納金。勞動部關於印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第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以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其他規章等規範性文件,就業勞動關系的認定,除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外,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自然成為某單位的職工。至於沒有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但這種行政責任顯然與稅法中是否將應納稅工資數計算為工資費用稅前扣除無關。因此,以是否辦理社會保險來確定壹個人與企業是否存在雇傭關系,進而以應稅工資來確定員工的工資等費用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是錯誤的,不符合現行法律和相關稅法的規定。應納稅工資數應嚴格按照是否實際在企業工作或與企業建立了雇傭關系,企業實際支付工資等勞動報酬或負擔基本生活費來確定。至於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社會保險的繳納,只是確定是否成立雇傭勞動關系的方法之壹,既不是確定雇傭勞動關系是否存在或成立的唯壹標準和方法,也不能作為確定應稅工資數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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