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騙取出口退稅罪、抵扣稅務發票罪應以行為是否符合本罪的犯罪構成來認定。第壹,在具體實踐中,犯罪數額是刑事處罰的標準。因此,對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數額的認定,也是對行為人是否構成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認定。其次,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的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故意,本罪是行為人在主觀上明知自己沒有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的情況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發票。偷稅罪是指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數額較大的稅款,占應納稅額10%以上,扣繳義務人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稅款,數額較大,或者因偷稅、逃稅受到兩次行政處罰的行為。騙取出口退稅罪是指行為人以虛報出口等欺詐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數額較大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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