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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識別虛開發票行為

壹、虛開發票行為(壹)虛開發票行為的界定行為人有下列四種行為之壹的,構成虛開發票行為:1。為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2.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3.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4.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上述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出口退稅和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如貨物運輸發票等。,以及普通發票;而無論是稅務機關監制的真發票,還是偽造的假發票,只要符合上述條件,就構成虛開發票行為。(二)稅務行政處罰、沒收違法所得的方式和幅度;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㈢構成犯罪的標準、指控和處罰1。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發票或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虛開的稅款數額在1000元以上,或者騙取國家稅款數額在5000元以上的,涉嫌構成犯罪。罪名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虛開騙取出口退稅專用發票、虛開抵扣稅款專用發票。個人犯罪的,處拘役,15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無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單位犯罪的,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個人所犯罪行處罰。2.虛開除上述發票以外的其他普通發票,如建築安裝業發票、廣告業發票、飲食服務業發票,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涉嫌構成虛開發票罪。虛開發票100張以上或者虛開金額累計40萬元以上的;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五年內因虛開發票受到行政處罰兩次以上,且已虛開發票的;其他嚴重情節。個人犯罪的,可處管制、拘役、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照個人所犯罪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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