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傷害職工對勞動保障部門的工傷認定結論(未認定為工傷的)不服的,也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60日內提起行政復議;如對復議決定不服,也可在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被認定為工傷後,應當持工傷證明到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在取得工傷證明和傷殘等級證書後,可以到用人單位或者勞動保障部門工傷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工傷保險待遇。
4、如果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支付。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按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擴展數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有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
(3)醫學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職業病診斷證明)。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的受傷程度等基本信息。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齊全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壹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補正材料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者因工負傷或者非因工負傷、患病對其勞動和生活能力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根據用人單位、職工本人或者其親屬的申請,組織醫學專家,按照國家制定的標準、勞動保障的有關政策和醫學科學技術的方法和手段,對勞動者的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職工因工負傷致殘,經治療後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和工傷職工醫療的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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