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產品質量法》、《中國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國家總局12號令)的規定組織開展管理工作。
二、服務範圍
本省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法律、法規以及國家產業政策要求,自願申中國名牌產品的企業及其產品。
三、申報條件
符合當年中國名牌產品評價目錄要求。
四、服務程序
(壹)申請
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如實填寫《中國名牌產品申請表》,提供有關證明材料,並按規定日期報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把關、匯總後上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
壹、企業申報中國名牌產品綜述;
二、表1-企業基本情況;
三、表2-企業申報及綜合評價表;
四、表3-申報產品近三年銷售量銷售額基本情況表;
五、表4-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綜合有關部門、社會團體意見;
六、證明材料(原件、復印件或掃描件);
1.申報產品,申報產品生產線及企業全貌的照片;
2.企業營業執照及註冊商標證書 ;
3.其他基本證書(包括3C認證證書、食品安全市場準入證書、生產許可證證書、計量器具許可證證書、出口質量許可證證書、出口食品衛生註冊登記管理證書等);
4.地市級以上統計部門出具的銷售量、銷售額證明;
5.海關或外匯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口量、出口額證明;
6.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額證明;
7.采標證書及采用標準首頁復印件;
8.申報產品主要性能指標檢測報告;
9.獲國家質檢總局質量管理先進企業證書;
10.獲省級質量管理獎證書 ;
11.獲省級名牌產品證書;
12.獲馳名商標證書;
13.獲質量體系認證和環境體系認證證書;
14.獲HACCP認證證書;
15.獲節能產品認證證書;
16.獲質量專業職業資格證書人數及編號 ;
17.企業售後服務網點建設、“三包”情況以及對消費者意見的處理情況的說明材料;
18.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有關報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
19.新產品證書(省級以上);
20.專利證書及清單;
21.國家級或省級企業技術中心認定證書 ;
22.企業建立博士後流動站的證明;
(二)受理和初審
省質量技術監督部局受理企業申報材料後,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審查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申請表的制作、填報和證明材料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等內容。
(三)公示
為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接受社會的監督,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要求,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對初審合格的企業統壹在省局網站進行申報數據公示。公示內容:申報企業名稱、品牌、申報產品的銷售量、銷售額、出口量、出口額以及上繳稅額等數據,同時公示出具證明的單位(公示時間壹般為7天)。省局對公示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對反映情況屬實,確實存在問題,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取消申報資格。
(四)審查上報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有關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查,並形成推薦意見,統壹報送國家質檢總局和中國名牌戰略推進委員會秘書處。
五、服務紀律
嚴格遵守科學、公開、公正、公平,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原則。
六、受理部門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