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完善預算管理制度。實行全面規範公開透明的預算制度。審計預算的重點從平衡狀態和赤字規模擴大到支出預算和政策。清理規範與財政收支增幅或GDP掛鉤的重點支出,壹般不采取掛鉤方式。建立跨年度預算平衡機制,建立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建立規範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
完善壹般性轉移支付增長機制,重點增加對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轉移支付。中央財政增加支出政策形成的地方財力缺口,原則上通過壹般性轉移支付進行調節。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逐步取消競爭性領域和地方資金專項,嚴格控制引導性、救濟性、應急性專項,篩選保留的專項,屬於地方事務的,歸入壹般性轉移支付。
(18)完善稅制。深化稅制改革,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征收範圍、環節和稅率,將高能耗、高汙染產品和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征收範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進環保費改稅。
按照統壹稅制、公平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的原則,加強稅收優惠特別是地區稅收優惠的規範管理。稅收優惠政策的統壹由專門的稅收法規規定,清理和規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國稅、地稅征管體系。
(19)建立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適度強化中央事權和支出責任,以國防、外交、國家安全、與全國統壹市場相關的規則和管理為中央事權;部分社會保障、跨地區重大項目建設和維護等。都作為中央和地方同僚的權利,權責關系逐漸理順;作為地方事務的區域公共服務。中央和地方按照事權劃分承擔和分擔支出責任。中央政府可以通過安排轉移支付,將部分行政支出責任委托給地方政府。對其他地區影響較大的跨區域公共服務,中央通過轉移支付承擔部分地方事務支出責任。
保持中央和地方現有財政結構的總體穩定,結合稅制改革並考慮稅種性質,進壹步理順中央和地方收入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