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各級黨委、政府都加大了對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力度,但因機制不健全,特別是預防和懲處村幹部腐敗行為的長效機制還沒有形成,導致少數村幹部利用管理村級事務職權的便利損公肥私,中飽私囊,貪汙受賄,出現了種種違紀違法現象,據調查顯示,村幹部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由以下幾個形式存在:
(壹)虛列、虛報開支。壹些村幹部將吃喝費用列為正常的財務支出科目,認為公家的錢財裝進口袋是違紀違法行為,但吃進肚裏不算違紀違法行為。於是,冠以待客、跑項目、購物資等各種事由大肆吃喝招待,虛報吃喝招待,從而貪汙公款中飽私囊;還有壹些村幹部則私設“小金庫”,以額外“獎金”、“誤工費”、“通訊費”等名目亂發補貼;或以外出考察為名,到處遊山玩水,大肆揮霍,自用自批自報;有的甚至巧立名目,公款行賄,名義為集體爭資金、跑項目,給上級領導送禮,實為自己找路子,跑關系,謀求私利;有的村幹部甚至隱瞞收入或虛列支出,侵吞公款。
(二)失職、瀆職嚴重。部分村幹部工作時間較長,在村裏威望很高,為所欲為;部分村幹部“憑經驗幹工作,拍腦袋做決策”,處理村級事務不按照議事程序辦,獨斷專行,個人說了算,借宗族勢力濫用職權,恃強欺弱或偏親厚友,肆意侵犯村民人身權利;部分村幹部還利用村裏公***事項為機會,不經集體討論,私自將事項交給自家族人辦理,發放誤工補貼,群眾反映很強烈。
(三)手段多樣。從手段看,有的村幹部挪用公款,用於臨時還貸、註冊驗資、炒股等經營性活動;以各種名義虛報冒領土地補償款;有的利用集體資產出租、出售和工程發包過程中暗箱操作,收受回扣;有的設賬外賬或“小金庫”任意侵占、截留、私分或揮霍等;有的是違反財務規定,公款私存或轉借他人獲取利息,或為企業、親友提供經濟擔保;還有的是財務管理混亂,坐收坐支,吃喝玩樂,隨意開支;有的甚至是鄉鎮幹部和村“兩委”主要領導合謀集體貪汙。
二、村幹部違紀違法的原因
村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產生原因是多方面的,據筆者調查分析,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方面:
1.素質不高。部分村幹部為官“動機不純”。有的是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圖個吃喝;有的是圖多交幾個朋友,便於利用公***資源;有的認為當上村幹部就有權,“有權不用、過期作廢”,上任撈壹把,撈完就走人,這些思想的產生歸根到底是法制觀念缺乏的表現。
2.財務混亂。當前,絕大數村還沒有形成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賬目設置不規範,財務審批不嚴格,村幹部權力過於集中,所有支出全憑“壹把手”說了算,“白條”自批自支現象在村級財務管理中較為常見。有的村幹部為謀取私利方便,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政務和財務,擔心群眾知道多了不利於工作,應該讓群眾明白的事情卻含糊其辭;有的雖然公開了,但公開的內容隔靴撓癢,應付上級檢查。有些村會計管賬又管錢,幹部批錢又花錢,為村幹部腐敗打開了方便之門。
3.監督意識淡薄。首先是自治意識、自治觀念淡薄。村民忙於自家發展生產,對村裏事務不聞不問,只要自己利益不受損失或者能過得去,對村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也就視而不見,就不願意去得罪村幹部。有的村民雖然發現村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卻又怕村幹部打擊報復,也就只好“睜只眼閉只眼”。同時,在經濟日益開放的背景下,農村人口流動增大,村民外出務工多,出去的是村裏的精兵強將,對村務無力關心,而留守的多半是老人、婦女、兒童,很多時候還需要村幹部對他們給予關照,於是對村務並不關心。其次是監督機制不全。多數農村基層管理人員分工不明、職責不清,造成人、財、物集中在個別人手裏,而上級機關疏於管理,缺乏對農村基層組織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實質性檢查監督;有些村雖成立了村級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小組,但其成員往往是村幹部的圈內人,裙帶關系比較嚴重,再加上理財小組每年的報酬還要由村裏發放。由此,這種利益關系直接影響到了監督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使村民無法監督,也無從監督。
4.監管不到位。部分鄉鎮領導認為村幹部只要把工作搞好,社會穩定就行了,至於廉潔方面,實行了村賬鄉管,出不了什麽事。有些領導即使發現這方面的問題也是“睜只眼閉只眼”,甚至包庇、袒護有經濟問題的村幹部,這在壹定程度上助長了村幹部的腐敗。雖然很多地方都推行村賬鄉管,但其工作內容只側重於服務,平時只檢查村級財務開支票據是否規範等表面現象,而對村級資金的使用情況缺乏有效和實質性的檢查和監督,尚未起到真正的制約作用。有的鄉鎮為管理方便,推行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甚至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壹肩挑”,權力高度集中,給村幹部中的腐敗分子留下了濫用權力的空間。有的鄉鎮很少開展村幹部廉政勤政教育,更無制約村幹部的有效措施,導致村幹部思想不明、膽大妄為。
5.村黨組織軟弱渙散。有的村黨組織軟弱渙散,甚至常年不開會、不組織學習、不過組織生活,致使農村黨員幹部在教育管理上出現了真空,接受廉政教育和法制教育的機會更少,不少村幹部對罪與非罪的界線認識不清。有的村級班子沒有凝聚力,不能對村裏的事務進行依法管理,導致個別村幹部大權在握、獨霸壹方,無視法律,大肆侵吞集體資金、貪汙受賄。
6.村級制度不健全或落實不到位。有的村幹部在處理村級事務中,還是按照土方法、老套路。有時為了掩人耳目,應付上級驗查,照葫蘆畫瓢制定了制度,但是,這些制度只是寫在紙上、掛在墻上,未有效執行。
7.查處力度不夠。涉農案件涉案金額壹般不大,加上鄉村關系錯綜復雜,村民因鄉裏鄉親、拉不下面子而不配合,取證特別困難,在客觀上助長了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僥幸心理。法院對村幹部職務犯罪的“緩刑”判決率較高,刑罰的威懾力有所減弱。紀檢監察機關查處力度不夠。
三、預防和懲處村幹部違紀違法問題的對策
農村是基礎,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所以,對村幹部腐敗絕不能小視,必須政治、行政、經濟、法律和教育多管齊下,多種手段並施,綜合治理才能見效。
1.完善教育機制,使村幹部不想腐敗。要把村幹部廉潔教育工作列入黨政幹部教育體系之內,形成正常的、經常性的和有針對性的教育。壹是開展理想信念教育。鄉鎮黨委作為村幹部的直接管理者,要切實加強對農村幹部的信念教育、宗旨教育和黨紀法規教育,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增強村幹部依法施政意識和廉潔自律意識,從根本上築牢據腐防變的思想防線,防止和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二是實施典型引路。要大力發掘正面典型,宣傳優秀村幹部的先進事例,發揮榜樣的作用,引導廣大村幹部既要幹事又要幹凈。在推薦評選優秀村支部書記、村幹部時,要把廉潔自律作為壹項重要的評價標準予以考察。三是強化警示教育。針對村幹部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鄉鎮主要領導及紀檢部門要對癥下藥,進行警示談話,及時提醒,敲響警鐘。結合辦理的案件,通過以案說法,使其受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警示教育。此外,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對被查處的腐敗分子進行曝光。
2.完善監督機制,使村幹部不敢腐敗。壹是堅持和健全民主生活會制度。在黨組織內積極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相互監督,防止權力過分集中,自覺抵制利己主義思想,預防腐敗。二是執行述職述廉制度。村黨組織、村委會負責人,每年要在規定的範圍內述職、述廉壹次。通過進行述職、述廉,加強對村幹部的監督。三是發揮村級紀檢監察信息員的監督作用。由縣紀委在各行政村聘請村級紀檢監察信息員,並規定村紀檢監察信息員對村組重大事項擁有知情權、咨詢權、建議權、反映權;對村級重大事項進行全程監督,特別是對村幹部勤政廉政情況進行深入監督檢查。四是強化鄉鎮對村幹部的監督。要定期對村級財務進行檢查、審查,避免村幹部直接管錢管物,杜絕貪汙、挪用及不合理開支。要針對村幹部違紀違法案件的特點,加強各項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健全,如完善村民選舉制度,強化村務公開制度,創新和完善支農資金的運行管理機制等。要提高農民法治和民主意識,推進依法治村的進程。對村幹部實行目標量化考核,根據崗位職責確定目標任務,對工作不負責而出現重大差錯的,該處分的處分,該免職的免職,提高村幹部履行職責的積極性。
3.強化財務管理,使村幹部不能腐敗。壹是完善村賬鄉管制度。村賬鄉管制度推行以來很多地方沒有真正實施,仍是由村裏會計做賬,然後送鄉鎮村級財務管理中心存留,村賬鄉管只是管幾本賬本,沒有實際意義。對於這種情況,有關部門要建立與村賬鄉管制度相配套的責任追究制,對不嚴格執行村賬鄉管的責任人追究其責任。二是完善民主理財制度。理財小組成員不能由村幹部指定而必須真正由村民代表選舉產生,其年終報酬由鄉鎮統壹發放,以擺脫對村裏的依附關系,進行獨立、有效的監督;規範村務公開特別是財務公開形式,凡是與群眾利益相關的事情,都要按制度規定,做到公開內容、公開時間、公開程序、公開形式、公開管理監督等五個方面的統壹。加強督促和反饋,對不按時公開或公開不規範的,應弄清情況,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決。三是建立村級財務審計制度。目前,村級財務處在壹種“民不告,官不理”的現象,經管和審計部門要對各村的財務進行壹年壹審計和壹任壹審計,把村級財務納入年度審計和任期審計的範圍內,強化村級財務的監督。另外,建立和完善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加強民主監督,保障村民當家做主的權利。
4.加大查處力度,使村幹部不敢腐敗。縣、鄉紀檢監察組織要進壹步加大對新農村建設中可能出現的村幹部貪汙、截留、挪用、侵占等問題的查處力度,特別要把支農資金、糧食直補款等的發放和征地拆遷等領域作為預防、打擊的重點。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與公、檢、法、司、審計以及“三農”工作部門的協調,建立健全聯席會議制度,實現信息***享,資源互補,形成立體預防和懲治腐敗網絡,確保各項處理執行到位。針對農村線長、面廣的特點,各級紀檢監察組織應大力開展廉政文化下村組、入農戶活動,建立健全反腐倡廉村規民約,營造風清氣正的社會氛圍。利用各種渠道掌握案件線索,拓寬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將預防和懲治腐敗網絡延伸至農村的每壹個角落。通過典型案例,加強法制宣傳,調動群眾舉報違紀違法問題的積極性。對於已查實的村幹部違紀違法問題,不論涉及到誰,都要嚴肅處理,不包庇、不袒護,形成強大的震懾力量,使那些抱有僥幸心理的村幹部不敢以身試法,只有這樣才能有效遏制村幹部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
5.完善用人機制,使村幹部不願腐敗。當前要著力在農村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壹是公平公正選人。選任村幹部要實行公推公選,真正實現民主,讓那些能力強,作風正,品德好,群眾信得過,能真正帶領農民發家致富的人擔任村級幹部。村幹部在選任途徑上,重點要堅持“三個面向”:面向高中、大中專畢業生和復退軍人,挑選知識型人才;面向私營企業骨幹、外出務工經商人員、種養專業戶和致富能手,挑選經濟型人才;面向村幹部和村民小組長,挑選管理型人才。對本村找不到合適人選的,可從鄰村物色合適人選或從鄉鎮幹部中選派。二是充實年輕力量。要加快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幹部加入農村幹部隊伍,以改變目前農村幹部年齡漸趨老齡化、學歷偏低及其他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現狀,提升農村幹部的整體素質。三是規範村幹部報酬。根據該村的經濟發展狀況,經群眾討論,村黨支部、村委會協商確定壹個合理的數額,並與工作任務、工作實績掛鉤。對經濟條件比較差的村,鄉鎮要幫助落實村幹部的報酬,以提高其工作積極性。四是建立激勵機制。要建立壹整套面向村幹部的激勵機制,如進壹步完善和落實村幹部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體系,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對工作成績突出、清正廉潔的村幹部,要給予適當的精神和物質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