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納稅信用等級需要納稅人按時納稅,沒有偷稅漏稅等情況,就可以在此後評選中提高等級。
根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五條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按照第四條的評定內容分指標計分,設置A、B、C、D四級。
第六條 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不得評為A級:
(壹)具有涉嫌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兩年內(指稅務機關確定納稅信用等級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新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評定期前兩年有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擴展資料: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第十壹條 對A級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依法給予以下鼓勵:
(壹)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可以免除稅務檢查;
(二)對稅務登記證驗證、各項稅收年檢等采取即時辦理辦法: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相關資料後,當場為其辦理相關手續;
(三)放寬發票領購限量;
(四)在符合出口貨物退(免)稅規定的前提下,簡化出口退(免)稅申報手續;
(五)各地可以根據當地情況采取激勵辦稅的服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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