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件
稅務機關
被註銷的企業很難追繳稅款。
B市國稅局最近就遇到了這樣壹個案例。有人向公安機關舉報,A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王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通過另立賬簿、隱瞞收入等手段偷稅漏稅。公安機關迅速將張某、王某刑事拘留,經核實,舉報情況基本屬實。
張某、王某向公安機關供述,1年前* * *以相同出資額註冊成立有限責任公司,張某、王某股權比例分別為60%、40%。這家公司把租的房子作為它的營業場所。公司成立不久,兩人通過設置兩套賬戶偷稅漏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手續費為票面金額的9%。5個月時間,他們偷稅654.38+0萬元,虛開票價稅3000萬元。同時,他們讓別人為自己虛開發票,抵扣了大部分稅款。
法院經審理作出判決:張、王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20萬元;判處王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1.5萬元。B市國稅局根據法院判決信息對A公司偷稅案進行復核,發現該公司已註銷,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全部轉入張、王個人賬戶。《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依法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在以前納稅期間進行稅務檢查時,發現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並有轉移、隱匿其應稅商品、貨物和其他財產或者應稅收入的明顯跡象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的批準權限采取稅收保全措施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據此,稅務機關應對該公司采取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但由於A公司已經註銷,失去了法人資格,公司的財產和收入已經轉化為股東的個人利益,稅務機關常用的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手段也就失去了用武之地。納稅人為原A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隨著A公司的註銷不再承擔包括稅收債務在內的法人義務,對張某、王個人財產或收入的直接強制執行缺乏行政和法律依據,導致稅務機關陷入追繳欠稅的困境。
如何破解
妳可以嘗試“刺破公司面紗”制度
引入欠稅回收
這個案例說明,當納稅人的身份發生變化,特別是其法人資格死亡時,往往很難通過直接強制執行或者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方式追回欠稅款。因此,當納稅人人格死亡或不能直接強制執行時,拓展稅務機關追繳欠稅的法律救濟渠道,追究原納稅人的行政責任就顯得尤為必要。筆者認為,“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為稅務機關追繳欠稅提供了壹個有用的工具。
2006年、2013年新修訂的《公司法》中明確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即第20條第3款“公司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63條“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其自有財產的,應當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了舉證責任的三個要件,即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根據這壹規定,如果股東壹方面享有法人給予的投資有限責任的交易安全保障,但另壹方面又以出資不足或者無視法人的獨立人格而濫用法人人格,那麽債權人就有權請求司法機關否定其法人人格,判令股東對法人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公司人格的獨立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是公司法律制度的基石。法定代表人的人格被公司吸收。公司壹旦註銷法人資格,失去承擔債務的法律主體,法定代表人就不可能承擔公司的債務。實踐中,不法公司利用公司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面紗,逃避納稅義務,然後將公司收入全部轉入股東個人賬戶,並在短時間內迅速註銷公司法人資格,使公司債務包括稅收債務無法通過法人清償。
面對這種情況,稅務機關如何追繳稅款?筆者認為,可以通過修改法律賦予稅務機關向被惡意註銷的公司大股東追繳稅款的權利。
公司法確立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規定股東濫用公司控制權,利用有限責任逃避債務時,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正如《稅收征管法》直接引用《合同法》中的代位權和撤銷權壹樣,筆者認為可以參照上述做法,將“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移植到稅法中,並在《稅收征管法》的修改中明確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稅收債務,嚴重損害國家稅收利益的,對未繳納的稅款承擔連帶責任”。
這樣,稅務機關在遇到企業惡意註銷時,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企業大股東追繳稅款。
事實上,實質課稅原則為稅務機關使用“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它要求對稅法的解釋不應拘泥於法律的外在形式,而應發掘其實質的經濟意義。
特定應用
當稅法援引這壹制度時,
需要澄清幾個適用條件。
如果將“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引入稅法,需要明確以下適用條件。
主題元素
即稅務機關在運用這壹制度時,應當明確要求“誰”對公司的稅債承擔連帶責任。根據公司法規定,只能由濫用公司控制權的股東承擔。公司法人人格的負責人必須是具有實質控制能力的股東,並且是積極的股東。
行為要素
也就是說,公司的實質性控股股東必然濫用其控制權。參照2003年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51條,以下行為均屬於控股股東濫用控制權的行為,包括未區分公司利潤和股東利潤,導致雙方財務賬目不清;公司與股東資金混合,繼續使用同壹賬戶;公司與股東之間的業務持續混亂,具體交易行為、交易價格、交易方式受同壹控股股東支配或操縱。
結果要素
即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侵害了稅收債權,濫用與稅收債權侵害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此外,稅務機關應使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明確由誰來行使否認權。筆者認為,在濫用“有限責任”的情況下,市或省級稅務機關可以請求工商機關行使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