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審查、批準。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審查當事人的申請,除應對書面文字材料認真審查外,還必須合理判斷當事人是否具有履行繳納罰款義務的能力。必要時,工商行政管 理機關應進行實際調查,既要實施好《行政處罰法》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又要防止當事人利用法律、法規逃避及時履行繳納罰款的義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如果認為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理由不成立,應予駁回;如果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應作出批準予以延 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決定。批準決定應以決定書的形式,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準後,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作出,送達當事人及收款銀行。收款銀 行應依照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書收繳罰款。
需要強調的是,法律、法規及規章所規定的暫緩履行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義務是有條件的。所以,當事人壹旦有了履行能力,就應當按照行政機關的決定 繳納罰款。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有履行能力卻故意拖延履行,違反行政機關作出的延期或分期履行繳納罰款決定的,可以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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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款收繳是行政處罰執行的內容之壹,是行政機關運用行政管理職權對違法行為人進行經濟制裁的必然結果。為了規範行政機關的罰款收繳行為,實現行政處罰執行的人性化要求,保證當事人按期繳納罰款,《行政處罰法》確立了分(延)期繳納罰款制度。但由於《行政處罰法》對分(延)期繳納罰款的規定過於簡單,使行政執法人員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不好把握,出現審查標準不壹、操作程序混亂、罰款無法收繳等現象,規範分(延)期繳納罰款制度已經成為行政機關亟待解決的問題。
壹、分(延)期繳納罰款應符合的條件
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除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但在行政處罰執行實踐中,有時會出現當事人因有特殊情況確實不能按期繳納罰款的現象。例如當事人因遭受水災、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遭受火災等意外事故造成巨大財產損失,無力繳納罰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主觀上不存在拒絕繳納罰款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繳納罰款的能力,要求其按期繳納罰款根本就無法實現。正是出於以上考慮,《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要確定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定的分(延)期繳納罰款條件,必須把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無法正常繳納罰款與當事人故意拒絕繳納罰款的行為區分開來。對於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條件問題,《行政處罰法》只有原則性規定。筆者認為,當事人申請分(延)期繳納罰款,必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壹、當事人必須“確有經濟困難”。造成當事人經濟困難的原因多種多樣,有當事人自身因素的影響,也有諸多外部因素的影響;有可能是當事人經營不善導致的,也可能是其從事其他違法活動而受到經濟制裁導致的。不論導致當事人經濟困難的原因如何,必須存在經濟困難的事實;第二、分(延)期繳納罰款必須是當事人維持生計所必需。如果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情形,但繳納罰款並不會對當事人經濟情況或者生活情況產生大的影響,則不符合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條件;第三、當事人必須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如果沒有當事人的申請,行政機關不能以職權判定當事人存在經濟困難,並作出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決定。
二、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程序應進壹步規範
對於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程序問題,《行政處罰法》規定:“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其他法規、規章對此也沒有作出擴大性解釋和規定。筆者認為,罰款分(延)期繳納應遵循以下程序:
1、申請程序。行政處罰決定作出後,如果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分(延)期繳納罰款,應當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提出分(延)期繳納罰款的申請,充分闡述不能按期繳納罰款的原因以及分(延)期繳納罰款的具體步驟或期限。除有特殊原因可以口頭申請外,當事人提交申請應當為書面申請。對於口頭申請,行政機關受理人員應進行記錄,並註明當事人口頭申請的原因。記錄經當事人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及記錄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行政機關受理申請的機構應當為行政機關負有行政強制執行職責的法制機構。
2、審查、批準程序。行政機關法制機構對當事人提交的分(延)期繳納罰款申請應當在壹定期限內進行審查,並派員對當事人提供的有關情況進行調查核實。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成立的,作出同意分(延)期繳納罰款的初審意見,經局長(含副局長)批準後,制作“分(延)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法制機構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的申請理由不成立的,作出駁回請求的初審意見,經局長(含副局長)批準後,制作“分 (延) 期繳納罰款通知書”,並送達當事人。
3、罰款繳納程序。如果行政機關批準當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繳納罰款請求,當事人必須在行政機關批準的分(延)期繳納罰款的期間內繳納罰款;如果行政機關駁回當事人提出的分(延)期繳納罰款請求,當事人必須在法定期間內向銀行繳納罰款。對超過法定期間仍未繳納的,行政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