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樹立正反典型,起到警示作用。充分發揮領導幹部的表率作用,在大力弘揚和落實榜樣的同時,加大對負面人物的處理和曝光力度,確保各級領導幹部思想上高度重視,行動上自覺遵守,積極處理好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放下架子、身段、臉面。
三是摒棄形式,強調本質,避免“壹刀切”。在建章立制的過程中,要把握八項規定的總體原則,制定實施細則,切忌流於形式,註重質量和實效。從會議、學習、文件到接待,實行“壹刀切”看似嚴謹,但仔細研究未必科學。不管是會議還是文件,都要有長有短,因事而異。比如,切實轉變會議作風,重在程序的改變,不能壹味壓縮會議時間,最終適得其反,影響會議質量,使政治示範意義大於新規本身的約束意義。
四是規範行為,細化內容,避免“改頭換面”。在具體實施細則中,明確具體行為,全面具體細化規範內容,充分考慮可能的實施風險點,填補漏洞,不給“變通”行為留有余地。比如,在公務接待、調查研究等公務活動中,壹些地方以經濟工作為由,為繼續大吃大喝找借口;把以前在賓館進行的宴請活動搬到單位食堂或者偏僻的農家樂,不僅不厲行節約,而且造成更大的浪費;還有的打著開展工作的名義四處旅遊,把自己改造成“參觀學習”“學習考察”等。,這些都應該在源頭上加以規範和澄清。
五是明確罰則,敢於亮劍,避免“聽命於太陽”。在建章立制、制定細則的過程中,參照《中國生產黨的紀律處分條例》、《黨員領導幹部誡勉談話函詢暫行辦法》對不同性質的違紀行為進行界定,對“不服從”的直接責任人和所在單位主要領導,特別是搞“變通”的,從重處理,絕不手軟,讓懲罰的利劍有效懸在“頂風作案”的人身上。讓那些只把規定印在紙上,掛在墻上,不說話,不真正落到日常工作中的單位和個人,嘗嘗“變通”和不作為的“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