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其他國家壹樣,中國的稅法相當復雜,所以通過稅務考試非常困難,即使是六萬年前;但在具體的征稅實踐中,壹切看似簡單,征稅行為看似完全不專業。矛盾的現實充分說明,稅法上寫的和實際做的不是壹回事。非常復雜的稅用非常簡單的方式征收。只要能完成上面安排的征稅任務,每壹個稅種是否依法準確似乎都不重要。這種征稅方式顯然不是“依法征稅”,更多的是“依令征稅”。
“按單征稅”最典型的表現就是財政緊張時期的各種“過頭稅”。例如,目前由於經濟增長放緩,許多地方的財政收入沒有達到年初制定的目標。稅務機關要完成任務,壹方面當然要加強稅務檢查,想辦法把過去收不到的稅收上來;另壹方面,不擇手段創收也是必然,亂收亂罰現象可能會再次擡頭。而且在現行稅收征管法中,稅務機關“違法征稅”的違法成本極低。
當然,既然壞年景有“過頭稅”,好年景自然有“人情稅”。只要完成了稅務部門的收稅任務,不影響績效考核,反而可以為以後不好的年份預留“彈性空間”。另外,背後可能存在的腐敗和尋租的空間就不用說了。人們常說,大概沒有多少官員經得起質疑和調查;同樣,很少有公司稅問題真正經得起調查。但這不全是企業的問題,也是稅務機關依法征稅意識不夠的問題。
稅收收入增長的剛性指標大多是財政制度規定的,這個剛性指標不會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而變化,多是剛性指標。這就是“以令征稅”問題的源頭。事實上,稅收增長指數只能是壹個預測數字,不應成為指導稅收征收的依據。稅務機關不應成為經濟形勢變化的替罪羊,也不應以“章魚帝的預測”作為征稅標準。“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司法和稅收也是如此。如果是“以指令為依據,以指標為準繩”,肯定會有問題。
真正意義上的“依法征稅”,必須也只能對每壹個征稅行為本身負責,才能把應收盡收,杜絕濫收。稅收要嚴肅、專業、準確,不能被指令和指標牽著鼻子走。(舒)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