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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契稅法出臺,2021 年 9 月開始實施,會有哪些影響 ?

壹、明確了“先稅後證”

《契稅法》第11條規定“納稅人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未按照規定繳納契稅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

解析:對“先稅後證”流程在法律層面予以規定,並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在權屬登記時須查驗契稅完稅情況,未稅不予辦證。

二、增加了“退稅規定”

《契稅法》第12條規定“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解析:對原先契稅退稅規定予以統壹明確,減少實際執行中的爭議。如國稅函〔2008〕438號規定,法院判決的無效產權轉移行為不征契稅,判決撤銷權證後,退契稅。而財稅〔2011〕32號又規定,權屬變更登記前退房的,退契稅;變更登記後退房的,不退契稅。

此次《契稅法》在法律層面明確了退稅規定,即退稅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法定的時間條件);

2、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法定的事項條件);

3、納稅人(法定的主體條件)

4、須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法定的發起條件)

小貼士:《契稅法》第14條規定,契稅的征管適用《稅收征收管理法》,所以契稅退稅要按照征管法規定依申請發起。

三、明確了“婚內變更”和“繼承”免稅

《契稅法》第6條第4、5款分別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房屋權屬”和“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解析:在強調“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前提下,將財稅〔2014〕4號文中的夫妻壹方所有變為***有或另壹方所有、***有變為乙方所有、***有份額變更等在法律層面予以簡化規定。而對繼承,則明確對法定繼承人繼承予以免稅,具體法定繼承人範圍在《民法典》中有明確規定。

小貼士:《民法典》第1127條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明確了應稅權屬轉移的界定

《契稅法》第2條規定“以作價投資(入股)、償還債務、劃轉、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

解析:將原先由規範性文件規定的,除買賣、出讓、贈與、互換之外的權屬轉移應稅規定在法律層面予以明確,體現了征稅法定原則。同時《契稅法》第6條授權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業改制重組、災後重建等情形可以規定契稅減免,如目前執行的財稅〔2018〕17號文企業改制契稅減免事項,即將在2020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後將由國務院依法決定是否延續。

五、明確了稅款繳納期限

《契稅法》第10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手續前申報繳納契稅。”

解析:將原先的申報和繳稅簡化合並,同時將繳稅期限明確為依法辦理權屬登記前,從法律層面避免了以前部分省市因購房人延遲繳納契稅而被加收大額滯納金情形的出現。

六、賦予了地方政府稅率確定權

《契稅法》第3條規定了3%-5%的稅率幅度,但同時明確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政府在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大會常委會決定,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

解析:在法律層面賦予省級政府契稅稅率確定權,壹方面是稅制改革的需要,另壹方面也充實了省級人民政府促進房地產市場規範發展的行政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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