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後可抵扣的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根據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科目。
(2)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以後抵扣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
按規定每年抵扣進項稅額的購入房地產或在建房地產的會計處理。
壹般納稅人2006年5月1日以後取得不動產並核算固定資產的,或者2006年5月1日以後取得的在建不動產,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從取得之日起兩年內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以取得成本為基礎,
擴展數據
依據:財稅[2065 438+06]36號《關於全面推進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工作的通知》附件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有關事項的規定(四)進項稅。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15號公告《不動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暫行辦法》。
1.對1,2016年5月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中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1,2016年5月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自取得之日起分兩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第壹年抵扣比例為60%。
(這裏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後會改變性質和形狀的財產,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建築物,包括居住建築、商業建築、辦公建築和其他可用於居住、工作或其他活動的建築;構築物,包括道路、橋梁、隧道、大壩和其他構築物。2.取得不動產,包括直接購買、捐贈、投資、自建和償還債務等。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修房地產,屬於房地產在建工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房地產進項稅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