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政府稅收比重越高,勞動者報酬和企業盈余比重越小。我國財政收入的三分之二來自企業的流轉稅,導致實體經濟處境艱難,民間資本投資實體經濟的積極性下降。1994制定增值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標準時,由於征管條件的限制,當時我國征收率普遍不到50%。增值稅稅率17%,企業所得稅稅率33%,按照“寬進窄出”的標準計算。1994之後,隨著“金稅工程”的建設,自1994實行分稅制改革以來,我國政府稅收增長的彈性系數壹直大於1,即政府財政收入的增長速度壹直高於國民經濟的增長速度。2010年和2011年,我國財政收入年均增速約為23%,遠高於GDP增速。財政收入大幅增長的很大壹部分原因與征收率的提高有關。在征收率高達75%-80%的情況下,按照“寬進窄出”的原則制定的稅率標準明顯偏高。
此外,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的貧富差距不斷擴大。據專業機構測算,目前我國基尼系數已經超過0.5,通過房產稅調節社會財富分配,適當縮小貧富差距的時機已經成熟。2010年,我國房產稅僅占全部財政收入的6.4%,而發達國家的房產稅通常占全部財政收入的1/3。因此,適時推出房產稅,提高居民持有房產的稅收成本,不僅可以“劫富濟貧”,也是抑制炒房和投機的長期手段。此外,加強遺產稅、贈與稅等財產稅的征管,不僅有助於軟化貧富差距,還能抑制不勞而獲的雙刃劍。
當然,優化稅制結構只是財稅改革的壹個方面,同樣重要的是財政預算結構的優化和財政支出的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