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2.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而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3.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納稅人申請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的,到辦稅服務廳(稅務所)領取並填寫《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先行辦理下列事項: (1)、持《發票領購簿》和未使用的發票到辦稅服務廳(稅務所)辦理繳銷手續;
(2)、到辦稅服務廳(稅務所)結清稅款、滯納金、罰款
上述事項辦理完結後,持《註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提出申請,並附送下列資料:
1主管部門或董事會的決議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
2營業執照被吊銷的應提交工商部門發放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復印件
3稅務登記機關原發放的稅務登記證件(正、副本)
4結清稅款、繳銷發票的相關資料
5主管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證件和資料
各地市應該是大同小異,基本就是這些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