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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好領導幹部的日常監督管理,規範權力運行機制

(壹)從思想教育上,強化權力主體的監督意識。加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最基本的是要讓權力主體樹立堅定的監督意識。如果權力主體連根本的監督意識都沒有,那麽監督就是紙上談兵。因此,加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最基本的措施是從思想教育入手,重點強化權力主體的兩種意識,即權力主體自覺接受監督的意識和積極大膽監督他人的意識。思想認識的深度決定了監管的態度。各級黨組織要采取有效方式方法,加強領導幹部的思想政治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黨的宗旨和群眾路線教育,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權力觀;要加強法律法規和黨紀國法教育,使領導幹部深入學習掌握黨紀國法,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更加自尊、自警、自省、自勵,提高監督自覺性。要加強領導幹部的黨性教育,讓每壹個黨員幹部都明白,黨員在我們黨內的地位是平等的,不論職務高低,他既要受別人的監督,也要受大家的監督。黨員中權力大的領導幹部對事業影響大,要自覺接受監督,監督他人。通過教育,權力主體要從政治上充分認識到監督的重大意義,從維護黨的事業的角度,充分認識到接受監督、監督他人是黨員的權利和義務。認真履行黨章和黨內監督條例賦予的監督職能,是責任,也是義務。不履行就是失職,從而在自覺接受監督的同時,堅持原則,加強對其他權力主體的監督。

(2)嚴格落實責任,增強相互監督的有效性。同壹個團隊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因為相互了解,在參與度和知識面上,都比其他組織和監督強得多,監督的效果也是其他監督無法比擬的。因此,在加強領導幹部權力監督中,應充分發揮相互監督的優勢,增強相互監督的有效性。第壹,要充分認識到相互監督的特點。相互監督具有內在的特征。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是在黨組織內部,強調黨員領導幹部受黨的思想、組織和紀律的約束。以主動為特點。班子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是壹種積極的預防措施,既是壹種事後監督,也是側重於事前和事中的監督,強調預防作用,減少黨內不良傾向和行為的發生。因為相互了解,所以監管可以做到精準,有的放矢,有的放矢。二要建立相互監督的責任制,突出相互監督的自覺性和基於自覺性的強制性。責任制是工作落實的重要保證。要認真落實《黨內監督條例》,切實建立班子成員相互監督的有效責任機制,以制度的形式明確每個班子成員的監督責任和保障,確保班子成員只能作為、有所作為。同時,要建立相互監督的問責制度。對於壹個團隊來說,如果壹個成員出了問題,其他成員沒有盡到相互監督的職責,應該以規定的形式把什麽責任拿下來。這樣既能增強團隊成員相互監督的意識,又能突出其強制性。只有將強制性和自覺性有機地統壹和結合起來,才能實現團隊成員之間的相互監督。第三,要註意監督的方法。要牢固樹立互相監督是對同誌的壹種關懷,而不是得罪人、難為人的思想。除了在相關會議上充分發表意見,平時也要多交流,多交心。對意見不壹致、應當堅持的監督意見,要明確利益,爭取采納,把監督工作做在前面;對團隊成員的“出格”行為,要嚴肅負責地批評,及時勸導,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重大問題應及時向上級報告。第四,要充分發揮民主生活會的作用。民主生活會是領導幹部自我教育、解決自身問題的有效措施。我們黨的實踐證明,批評和自我批評是解決黨內問題的壹種有效的好方法。切實抓好會前、會中、會後民主生活會三個環節。通過民主生活會,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找出班子和個人存在的問題,會後“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三)完善監督制度,嚴格按照制度監督,增強監督實效。通過加強制度建設,依靠法制來加強黨風廉政建設,是鄧小平同誌的重要指導思想。小平同誌說:“制度問題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和長期性。”制度作為壹種需要所有人遵守的程序,具有嚴格的規範作用和鮮明的行為取向。它是領導幹部權力運行的準則,是規範管理和執法執紀的準則,是黨內外群眾監督領導幹部的依據。因此,建立和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是重要保證。第壹,嚴格建立制度。必須把握以下原則:必須抓住重點人、重點部門、重點問題,加強監督體系建設;應具有針對性和系統性,形成全方位的監督控制體系;必須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應該有量化的標準,不能泛泛而談,過於原則;應具有可操作性,盡量減少靈活性,便於組織和群眾監督;要明確獎懲,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罰條款。二是完善權力規範。加強“三權分立”、“權力回歸”、“權力審判”等制度建設,把握權力運行規律,加快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格、相互制約的權力運行機制。以權力制衡為方向,逐步分解過於集中的權力,實現合理賦權,使權力運行處於有效的制衡狀態,防止權力過於集中導致腐敗。通過深化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減少行政審批事項,把權力還給市場,比如用政府采購、招標拍賣等市場手段代替行政審批。減少行政審批中的自由裁量權,從而最大限度地減少自由裁量權,制約和防止審批權的任意使用。第三,堅持制度創新。壹方面,要加快建立現代行政制度,依法規範公務行為。與現代公務員制度相比,我國公務員制度還存在諸多缺陷,沒有提升到法治國家基本制度的高度。因此,必須加快建立現代行政制度,依法規範公務行為,盡快實現現代公務員制度廉潔高效的功能。另壹方面,要加快完善現代法律體系,推進反腐敗立法。由於我國尚未建立國家公務員法律制度,目前許多腐敗現象的發生都是因為法律法規的漏洞,因此迫切需要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其進行規範和制約。當前,要以依法行政為重點,抓緊將比較完善、系統、成熟的制度規定上升為國家法律、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的層面,加快權力監督的立法進程,構建法律體系。盡快出臺《監察法》和《廉政法》,完善各項監督制度和程序,實現權力運行機制的法制化,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領導幹部廉潔從政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第四,執行制度要嚴格。領導幹部權力監督體系的關鍵在於落實。如果得不到實施或執行,即使是最好的規範和制度也將是壹紙空文。

所以,作為領導幹部,首先要帶頭執行,以身作則。其次,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要求,切實監督監督制度責任的落實。要重視壹級,對壹級負責,抓好各級落實。任何壹級出了問題,該誰負責就堅決追究。再次,要嚴格執法。對不按規定辦事的,要及時批評,限期整改。該處理的法紀要堅決處理,不能再犯。

(四)從實際操作出發,強化組織監督合力。組織監督的關鍵是解決上級組織的知情權、同級組織的監督知而不敢為、下級組織的監督不知而不為的問題。重要的是加強對三個組織的監督,從三個方向加強對領導幹部權力的監督。壹是加強上級組織自上而下的監督。這是壹種以權力制約權力的監督,最容易被接受,也最有效。主要是采取措施縮短時空距離,在如何認識上下功夫。因此,上級組織應加強對下級組織特別是壹把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在檢查監督中,切忌靠舉報和印象“打分”,往往起不到監督作用。上級可以通過廉政述職、廉政報告、廉政談話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聽取下級“壹把手”關於廉政建設和思想工作的匯報,及時了解和掌握“壹把手”的思想和廉政狀況。要經常深入下級組織,通過個別談話了解壹把手和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情況,也可以通過召開不同層次的座談會了解情況。為了加強審計監督,每年對下屬進行壹次專項審計是完全必要的,從中可以掌握下屬的廉潔情況。必要時還可以通過派員巡視、明察暗訪、民意測評等方式,客觀真實地掌握和了解壹些現實的深層次問題,從而對癥下藥,及時教育挽救幹部。第二,要加強同級職能部門的監管。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紀檢監察機關作為同級黨委政府的監督機構,往往無力應對其監督,處於弱勢地位。要提高紀檢監察機關的行政規範。監督規律告訴我們,有效監督的主客體地位必須是平等的,所以要賦予紀檢機關與同級黨委政府同等的級別和規格,避免出現“以小監督大”站在別人屋檐下的弱勢局面。要加強紀檢機關的垂直領導,確保其獨立履行監督職責,不受其他黨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改革下級紀檢機關工作人員任免方式,下級紀檢機關工作人員由上級紀檢機關在征求下級紀檢機關所在地黨委、政府意見的基礎上任免。同時,充分發揮組織、審計、檢察、監察等專門監督機關的職能作用,進壹步加強管理和協調,充分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共同參與對“壹把手”的監督管理,形成對“壹把手”的監督合力。第三,要加強對下級組織的自下而上的監督。下級組織雖受上級組織領導,但仍對上級組織有充分的監督權。上級要在給予下級充分知情權的基礎上,進壹步完善舉報、揭發、申訴、控告、信訪制度,暢通反映問題的渠道,切實保障各級組織和黨員幹部對黨政領導幹部特別是“壹把手”行使權力監督和制約的民主權利。下級組織在執行上級的決議、命令和決定的過程中,要客觀、公正、及時、無保留地把發現的問題向上級匯報,以促進黨的事業發展,避免壹些錯誤決策造成更大損失,達到監督上級、糾正上級錯誤的效果。

(5)暢通監督渠道,不斷增強監督的民主性。第壹,提高人民群眾的權力監督意識。要糾正那種壹提群眾監督、群眾參與監督就是搞群眾運動,壹提輿論監督就是違背“主旋律”的片面思想認識。要教育群眾增強主人翁意識,增強民主參與意識,正確行使民主權利。二是發揮NPC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各級人大常委會可考慮成立專門委員會,對其任命和選舉的官員,特別是那些掌握人、財、物權力的官員進行監督,檢查政府部門是否依法行政,權力是否按程序運行,是否集體決策,合理分權,公開使用權力,組織NPC代表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執法檢查,述職,直接調查聽證會。要引導人大代表正確行使參與國家重大決策的權利,對國家各級領導幹部的選舉權、罷免權、彈劾權,以及通過法律途徑,發表認真負責的政治意見。三是暢通信訪、申訴等群眾監督渠道。壹方面,實現群眾監督的法制化、規範化,可以考慮通過立法程序出臺公民監督細則,明確公民監督的性質、任務、權力、義務和程序。另壹方面,要建立健全群眾舉報網絡和群眾舉報保護機制,對打擊報復舉報人和信訪人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四,積極探索建立以人為本的監督機制。以法律的形式保證人民監督權的落實,即任何權力的行使,都要通過人民的把關,以民主的形式決定什麽能做什麽不能做,真正把監督權還給社會和人民,真正把幹部命運的決定權交給廣大群眾。五是強化新聞監督職能。要制定新聞法,在確立新聞自由的原則下,規範記者的地位、職責和新聞報道,強調新聞報道的客觀性和真實性,使其真正成為宣傳國家法律的喉舌,使領導幹部權力的行使受到新聞媒體的監督。同時,改革新聞體制,像司法獨立壹樣實行新聞獨立,形成新聞競爭。記者只對法律、對人民、對真相負責,在光天化日之下揭露權力的濫用和權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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