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法(試行)》規定,如果在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過程中,因申報錯誤或退稅申請等原因,導致納稅人所應領取的手續費被扣除,納稅人有權在次年5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返還申請。如果申請符合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將會在30個工作日內將手續費返還到納稅人指定的銀行賬戶。需要註意的是,在辦理返還手續前,納稅人必須先完成相應的匯算清繳,並已經收到國家稅務總局出具的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證明書。對於返還手續費的具體標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調整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的通知》規定,2018年1月1日起,個人所得稅起征點由每月3500元調整為每月5000元。同時,對於以前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將在2019年1月1日起開始按新的起征點標準執行。
手續費扣除的標準是多少?如何計算?根據《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辦法(試行)》,申報錯誤或退稅申請導致的手續費扣除標準為10元/次。具體而言,如果納稅人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發生申報錯誤,或者提交了退稅申請,使得本應領取的手續費被扣除,則稅務機關會根據扣除的次數進行計算,最高不超過100元。
如果在進行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因申報錯誤或退稅申請等原因導致手續費被扣除,納稅人可以在下壹納稅年度的5月1日至6月30日內向稅務機關提出返還申請。返還手續費的標準為10元/次,最高不超過100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