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國發[2011]4號)精神, 為進壹步推動科技進步,促進信息技術產業發展,現就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企業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1。 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優惠期從2017 12 31之前的獲利年度起計算,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以。二是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25微米或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經認定後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營期超過65,438+05的,優惠期從第壹年2065,438+07,654,38+0之前的獲利年度開始計算。3.國內新設立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後,優惠期從2017 12 31之前的獲利年度開始計算。第壹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享受到期滿為止。四、國家規劃布局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五、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的規定,按需取得的增值稅,由企業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並單獨核算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員工培訓費用,應單獨核算並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七、企業外購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按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期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八、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折舊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9.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制造單片集成電路、多芯片集成電路和混合集成電路,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壹)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被認定為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法人企業;(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當年本企業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發人員占當年本企業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當年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和,下同)的比例不低於5%;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金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四)集成電路制造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五)具有保證產品生產的手段和能力,並取得相關資質認證(包括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六)具備與集成電路生產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軟硬件設施等基本條件。集成電路生產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10.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合格軟件企業,是指主營業務為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產品開發並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企業: (壹)2011年後在中國境內設立並被認定取得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或軟件企業資質的法人企業;(二)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當年本企業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40%,研發人員占當年本企業月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於20%;(三)擁有核心關鍵技術並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當年研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不低於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發費用金額占研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於60%;(四)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銷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60%,集成電路自主設計銷售(業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50%;軟件企業軟件產品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壹般不低於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40%), 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壹般不低於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於30%)(五)主營業務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具有省級軟件行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測試機構出具的測試證明材料和軟件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六)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建立符合集成電路或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並提供有效運行的工藝文件;(7)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法務開發工具等。)適合集成電路設計或軟件開發,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持環境;《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和《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11.在符合本通知第十條規定條件的基礎上,國家規劃布局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稅務總局等部門按照國家規劃布局支持領域的要求進行綜合評估, 並結合企業年度集成電路設計銷售(營業)收入或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和利潤,實行總量控制,擇優確定。 《國家規劃布局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由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十二、本通知所稱新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的規定執行。十三。本通知所稱研發費用的政策口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規定。十四、本通知所稱獲利年度是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大於零的納稅年度。十五、本通知所稱集成電路設計和銷售(營業)收入,是指集成電路企業從事集成電路(IC)功能研發、設計和銷售的收入。十六、本通知所稱軟件產品開發和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件企業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開發和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性服務的收入。17.符合本通知要求,經認定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在當年或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認定資格。在獲利年度的次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取得相關資質的,企業可從獲利年度起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優惠待遇;在獲利年度的下壹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後取得相關資格的,在取得相關資格後從獲利年度起計算的優惠期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定期減免稅。18.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4個月內,按照本通知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企業在辦理減免稅手續時,應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材料。19.享受上述稅收優惠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的資格,並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 (壹)在申請確認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二)有偷騙稅行為的;(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四)有環境等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處罰。二十、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企業,其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0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不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未依法納稅的,由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追繳。同時,在稅收優惠政策實施過程中,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可暫停其享受的相關稅收優惠政策。21.2010、12、31之前,根據《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65438號+0)第壹條規定,經認定可享受原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可繼續享受至本通知實施後期滿。二十二、集成電路制造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軟件企業等。壹、符合本通知規定的,可以同等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和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並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重疊享受。二十三、本通知自201+0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壹條第(壹)項至第(九)項自2011+0起暫停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