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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促進和保障廈門經濟特區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的建設和發展,規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為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企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廈門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高新技術產業園區(以下簡稱高新區)是指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為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復設立的園區,以及根據城市規劃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規劃劃定並統壹管理的園區。第三條 高新區應成為技術創新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示範區、高新技術企業的培育基地、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基地、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出口的基地以及創新人才的培養基地。第四條 高新區享受國家、福建省以及廈門市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

高新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選擇申報適用前款規定的優惠政策。第二章 管理與服務第五條 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高新區管理機構)作為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對高新區實行統壹管理。其職責包括:

(壹)貫徹實施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組織編制高新區發展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三)負責審核企業或項目進入高新區;

(四)負責高新區財政預算、決算和國有資產管理;

(五)負責高新區內基本建設項目和用地(包括用地位置和面積)的初審;

(六)負責高新區招商引資、人才引進,建立高新區服務體系;

(七)負責高新區對外交流工作,組織高新技術的信息發布和交流;

(八)協調有關部門設在高新區分支機構的工作;

(九)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可在所屬園區設立園區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所屬園區的日常事務。第七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支持和配合高新區管理機構的工作。

工商、稅務、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門和口岸監管單位可根據需要在高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辦公窗口,提供優質、高效、便捷的服務。第八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有關行政審批的條件、時限和程序以及有關高新區的政務和服務信息,對高新技術企業的業務優先予以辦理,並為高新區的企業引入風險投資、金融、電信、郵政、運輸、供電、供水、設備租賃、中介等配套服務提供方便條件。第九條 工商、稅務、勞動等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高新區的高新技術企業的年度檢驗等事項實行信譽免檢。第十條 高新區內的文教衛生、計劃生育、民政等社會事務,由高新區所在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管理,高新區管理機構予以協助。第十壹條 符合執業資格、條件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在高新區依法設立金融、保險、法律、審計、會計、技術交易、信息咨詢、產權交易、人才交流等服務機構。第三章 準入與促進第十二條 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者項目,應當符合高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並具備下列條件之壹:

(壹)國內外高新技術企業;

(二)國家、省、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高新技術項目,或從事本市高新技術產品目錄範圍內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經營的項目;

(三)為高新區高新技術企業提供相關配套服務的企業。第十三條 申請進入高新區的企業或項目,應持下列有關文件和材料向高新區管理機構辦理審核手續:

(壹)進入高新區申請書;

(二)項目可行性報告;

(三)企業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董事會或股東會的有關決議、章程、合同;

(五)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相應證明文件。第十四條 高新區管理機構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準予入區的決定。準予入區的,發給核準文件;不準予入區的,應當書面說明。

對未取得高新區入區核準文件的申請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註冊登記為高新區內的企業。第十五條 高新區內經營期滿需繼續經營的企業,應在經營期滿前三十日內向高新區管理機構提出重新審核的申請。第十六條 在高新區內申辦有限責任公司,其註冊資本起點為三萬元人民幣或等值的可兌換外幣。

符合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壹)項的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在人民幣壹百萬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資,投資者以其在註冊資本中認繳的出資額承擔法律責任。分期出資的,應在公司章程中載明,全部出資應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二年內繳清。

外商投資企業分期出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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