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關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印有公司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壹)納稅人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書面要求稅務機關使用印有公司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稅務機關將按要求確認印有公司名稱的發票種類和數量。納稅人通過新的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二)印有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壹招標采購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中標單位印制,其式樣、規格、聯次、防偽措施等應與稅務機關印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壹致,並加蓋企業發票專用章。(三)印有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的發票代碼,按照本公告第壹條規定的編碼規則編制。第8-10代表批次發票代碼由省級稅務機關在501-999範圍內統壹編制。(四)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票)的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具名發票印刷費用結算的通知》(財稅字[2013]第53號)的規定,直接與發票印刷企業結算印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