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契稅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土地、房屋所有權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壹)土地使用權轉移;(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三)房屋的買賣、贈與和交換。前款第二項所稱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轉讓。以作價投資(入股)、抵債、轉讓、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依照本法規定征收契稅。《契稅法》第三條規定,契稅稅率為3%至5%。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前款規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房屋的所有權轉讓確定不同的稅率。《契稅法》第四條規定,契稅的計稅依據是: (壹)轉讓、出售土地使用權和買賣房屋,為土地、房屋所有權轉讓合同確定的交易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和實物及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格;(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互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等土地、房屋所有權的無償轉讓,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出售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與調劑價格的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