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匯算清繳是指納稅人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納稅年度結束之日起5個月內或者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自行計算本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 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確定本納稅年度應補或應退的數額,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提供稅務機關要求的相關資料。
最終結算的目標如下:
1.實行獨立經濟核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內資企業或組織,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合資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有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組織;
2.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以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雖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自中國境內的所得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3.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包括依法登記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和合夥私營企業、合夥律師事務所,以及依照法律法規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其他個人獨資和合夥的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機構或者組織。納稅人應根據相關稅法進行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無論納稅年度內的利潤、虧損或減免稅期如何。
綜上所述,所得稅的最終匯算清繳,其實就是壹個清算上壹年度所得稅的過程。必須在每年5月31前報送稅務機關。有專門的匯總表,根據會計準則和稅收法規,增加的增加調整,減少的減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費用不得扣除:
(壹)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和其他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稅收滯納金;
(四)罰款、罰金和罰沒財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批準的儲備支出;
(八)與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