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行政主體資格的認定,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職權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從而分解為三個標準:1,權利,即獨立擁有和行使行政權力;2、名稱,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行政行為;3、責任,承擔因其所采取的行政活動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如訴訟被告、復議被申請人、賠償義務機關等。其中,最終的標準是責任,權力和名望不壹定是行政機關,但責任壹定是行政機關。具體來說,那些行政機關、機構和組織有資格成為行政主體,我們把它們分為三類:中央機關和機構、地方機關和機構、非政府組織和個人:
1,中央機關事業單位主要有六大類:
壹、國務院
b、國務院是由部門組成的,包括各部、各委員會的辦事機構。
c、國務院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分為直屬事業單位和直屬事業單位。直屬機構就是我們常見的直屬局,如工商總局、海關總署、知識產權局等。直屬機構有30多個,但只有少數是法律或國務院授權的,有行政主體資格。證監會、保監會、銀監會經常參加考試。只有壹個特設機構,即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d、國務院是部門管理機構,我們稱之為部管局。去年考上國家糧食局,問他是哪個部門的。他是部級局,隸屬於國務院農業部管理,同樣還有中醫藥管理局,隸屬於衛生局管理局,隸屬於人民銀行外匯管理局。它們不直接隸屬於國務院,而是隸屬於國務院的壹個組成部門。
e、授權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權限,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後,享有壹定的行政權限。專利審查委員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審查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是授權的審議和協調機構,去年被接納為學位委員會成員。其行政主體資格由《學位條例》授權。這裏註意,學位條例是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雖然不叫什麽法律,但也是法律。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但不叫什麽法律。這樣的法律還有很多。我們只需要關註這兩個。
除上述六類外,國務院其他辦事機構、辦事機構、內設機構和議事協調機構也分為六類:
壹、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包括從縣級到省級的人民政府。
b、縣級以上政府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與中央政府相同。基本上中央和地方都有部門。這裏要註意的是屬性,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和特設機構,鄉鎮人民政府不設工作部門。
c、三類派出機構,具有準政府身份,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辦事處和縣級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事業單位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授權機構和內部機構,包括警察局、公安機關和稅務機關,
f、綜合執法機構特定條件下,依據行政處罰法規定而設立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上述六類外,其他地方政府機關、辦事機構、擅自設立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和擅自設立的議事協調機構均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第三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壹、授權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和其他公用事業。
b、授權機構。
c、授權的社會組織,如行業協會。
d、授權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取得行政主體資格,這裏必須是授權。只有委托不產生行政主體資格。
二。中央和地方行政機關和機構
這裏要註意的是,國務院組成部門(部委行政公署)的編制增減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其常務委員會決定,其他部門和機構的編制增減可以由國務院決定。地方人民政府編制的增加或者減少,須報上壹級政府批準,並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立派出機構,省級政府設立地區行政公署須經國務院批準,縣級政府設立地區辦事處須經省批準,市轄區或縣級市設立街道辦事處須經上壹級政府批準。
第三,行政授權與行政委托的區別
1.對象是不同的。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事業單位和組織,行政委托的對象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
2.根據不同的原因,行政授權是基於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行政委托沒有明確的依據,只要不違反特殊規定即可。
3.行政授權的方式不同,既可以是直接授權,如《學位條例》第七條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的授權,也可以是間接授權,如《學位條例》第八條規定高等學校享有根據國務院授權授予學位的權利。行政委托可以是實際委托,也可以是推定委托。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托。
4、後果不同,行政授權使被授權機構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受委托機構不取得行政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