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如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應當在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時,就其與關聯方的業務往來進行相關申報,並附《中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2016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2號(2016),只有實際發生關聯交易的企業才需要進行關聯申報,增加了提交國別報告的要求。
企業年度內與其關聯方無業務往來,但按照42號公告第五條規定需要提交國別報告的,只需填寫《報告企業信息表》和《國別報告》六種表格。
企業在年度內與其關聯方沒有業務往來,不符合提交國別報告條件的,可以不進行相關申報。
擴展數據
1.企業應根據具體情況填寫“正常報告”、“更正報告”或“補充報告”。
正常報告:報告期內,企業首份年報為“正常報告”;
更正報告:報告期內,企業將報告內容更正為“更正報告”;
補充報告:本報告期後,由於企業自查和主管稅務機關評估發現以前年度報告存在錯誤,本報告改為“補充報告”。
2.“101納稅人名稱”:企業註冊的中文全稱。
3.“10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營業執照上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4.“103註冊地址”:企業註冊的地址。
5.“104經營地址”:填寫企業實際生產經營地址。
6.“105經營範圍”:填寫報告期內企業實際生產經營範圍。
7、“106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和“107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填寫企業主管國家和地方稅務機關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同期完善相關申報和數據管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