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註冊稅務師的地位作用也急需從法制的角度重新進行定位。國家稅務總局2006年01月07日公布《註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稅務師事務所的法律地位和性質,並對註冊稅務師的違規執業行為提出具體罰則,使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法制化進程邁出重要壹步。該辦法將從2006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我國自1996年開始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全國註冊稅務師資格統壹考試自1998年起已舉辦八次,***有66849人取得了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截至2005年10月底,全國***有稅務師事務所2926個,從業人員已近10萬。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由於我國的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起步較晚,整個行業尚處於發展初期,從管理制度、組織機構到監管的實施都不能完全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稅收征管模式轉變的要求,迫切需要進行規範。
辦法規定,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考慮到今後稅務服務業對外開放的形勢要求和註冊稅務師涉稅鑒證功能的特點,註冊稅務師可做業務規定為涉稅鑒證業務和涉稅服務業務兩大類。其中,涉稅鑒證業務包括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的鑒證、企業稅前彌補虧損和財產損失的鑒證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其他涉稅鑒證業務。
辦法還將稅務機關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職責及責任區分開。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鑒證業務出具的鑒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鑒證作用;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鑒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是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托各自所屬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並監督、指導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對註冊稅務師及稅務師事務所的日常管理權(如備案、變更、註銷)等,由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行使;涉及處罰、審批等重大事項由稅務機關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