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行業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財稅[2012]27號《關於進壹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新設立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和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從2017 12 31之前的獲利年度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和集成電路設計企業,當年未享受免稅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取得的增值稅,由企業專項用於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單獨核算,可視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扣除。
先征稅後返還的稅有必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規定(財稅字〔94〕074號),企業減征或返還的流轉稅(包括按需退稅和征前退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指定的項目外,應並入企業利潤,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於直接減免和即征即退的,按企業當年利潤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應按企業實際收到退稅款或退稅款的當年企業利潤征收。
根據(財稅[2000]25號)規定,2000年6月至2010年底,增值稅壹般納稅人銷售自己生產的軟件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並即時退還實際增值稅稅負。退稅款由企業用於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不征收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