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作為傳統的高福利社會,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平穩,社會穩定。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整個人口增長緩慢,截止2002年4月,全國有158.6萬退休者,約占人口總數20%,年支付養老金達1530多億瑞典克朗(下同),以至於在18.5%的繳費率中,有16個百分點要用於目前的支付,養老保險越來越成為政府和社會的沈重負擔。現行制度最大的弊端在於不管每年繳費多少,退休金都是15個最高收入年份平均收入的80%,只考慮了物價增長指數,沒有社會經濟增長變化情況,養老金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現行養老制度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制定的,如果不改革,國家和社會將難以承受,結果勢必造成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崩潰。鑒於此,瑞典政府及各黨派均認為必須改革。
瑞典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醞釀了十余年,議會中所有五個政黨壹致同意批準,在雇主、雇員乃至整個社會沒有引起大的波動。新制度原則上2003年開始執行,但新老制度過渡,IT系統銜接和數據轉換,必要的宣傳準備早已進行。新制度的要點如下:
壹是考慮個人壹生的工資收入。舊制度計算養老金時只考慮收入最高的15年,新制度計算養老金則考慮個人參加工作到退休前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取得的小孩4歲以下時的護理津貼、上大學所得津貼以及服兵役所得津貝占。
二是繳費率仍然為18.5%,所變化的是其中16個百分點用於現行支付,2.5個百分點存入個人賬戶,個人有權支配,但不可以提取現金,可以自主判斷風險,通過國家或私人設立的基金會使其增值。社保部門對個人賬戶金額逐年進行統計,待到退休時按年平均支付。
三是給予無工作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制度不變,目前為每月4500克朗。享受這個待遇的條件是必須在65歲(含)以後退休,且必須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
四是給無工作的最低收入者住房補貼的政策不變。因瑞典住房租金昂貴,所以對無工作者給予相當高的房租補貼,當然也要滿足前述兩個條件才行。目前享受這壹政策的有 35.5萬人。
五是退休者退休金的多少,現行制度只與物價指數相關,新制度還與經濟增長速度掛鉤。例如,在物價指數為3.1%的情況下,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那麽退休金增長率為3.1%;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7%,退休金增長率為3.1%+0.7%=3.8%;如果經濟增長率為—1.0%,退休金增長率則為3.1%+(-1.0%)=2.1%。
新制度的顯著特征有二:第壹,新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個人事先無法確切知道退休時能拿多少退休金。由於物價指數、經濟增長速度均由國家統計局提供,不以個人意誌為轉移,加之每個人預期壽命也難以確定,因此,新制度雖然可以使人知道自己和雇主繳了多少費,卻無法確切知道退休時能拿多少退休金。第二,新制度鼓勵人們延長工作年限。瑞典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新制度采取61歲以後就可以退休的靈活辦法,退休者如想得到與舊制度壹樣多的退休金,就要多工作幾年才行。舊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員可以得到80%的退休金,新制度下,正常退休只能得到60%的退休金,多工作5年才能得到80%的退休金。當然,這與瑞典人口增長率不高,勞動力需求較大有關,不僅僅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問題。
為不引起社會震動,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對不同年齡段的人按不同的辦法計算養老金。1937年以前出生的人按老制度執行,1938年到1954年出生的人按新、老制度不同的比例執行,1954年以後出生的人完全按新制度執行。比如,1938年出生者,新制度將占4/20,老制度將占16/20;1944年出生者,新老制度各占壹半:1953年出生者,新制度占19/20,老制度只占1/20。
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瑞典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進展順利,但也不是壹點問題沒有。主要是新老制度的IT系統銜接計算工作量太大,情況較為復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方面尚有待加強。
二、瑞典社會保障審計
瑞典國家審計署負責全國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和績效審計工作。審計署第四司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第五、六司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績效審計。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社會福利總局及其在全國分設的440個社會福利辦公室(即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國家稅務局、人口統計局等提供社會保障基礎數據的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和數據。
瑞典社會保障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的內容較多,主要有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是否正確,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社會保障計算機系統是否完善並安全運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是否得到全面準確的執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工作是否合規和符合工作程序。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計算機技術支持下的表格法。瑞典社會保障審計***有三張表格。第壹張表格是社會保障計算機軟件運行情況審計表。該表設計了審計部門、審計項目、審計人員、需測試的軟件各個環節的運行情況、審計結論等欄目,社會保障審計人員對社會保障計算機業務系統進行審計後,將此表填寫齊全,就可得出各種社會保障項目計算機軟件運行情況的審計結論。第二張表格是法律法規符合情況審計表。該表設計了瑞典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條款、不執行的可能性、實際執行情況、法律法規規定與實際執行情況的差距、審計結論等欄目,社會保障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後,只要填好此表,就可得出被審計單位執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結論。第三張表格是社會保障經辦人員執行工作程序情況審計表。該表根據瑞典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福利總局規定的經辦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程序設置相應的欄目,社保審計人員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進行檢查後,只要填好此表,就可得出經辦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工作程序以及不執行的結果的結論。
瑞典開展社會保障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主要是檢查預算資金是否及時撥付到位,經費是否根據法規規定使用,資金使用是否有效益,是否達到國會的要求。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審計程序與其他審計基本相同,也分為制定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壹般地,完成整個審計程序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涉及到收集被審計單位組織結構、工作人員情況、年度財政預算等信息,確定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所在,制訂審計工作方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重點進行檢查和評價,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率、效果性,對審計目標作出結論,根據審計結果寫出審計報告並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將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壹項主要內容,給予特別的重視。之所以如此,瑞典審計署主要出於七個考慮:壹是有關社會保障的法規制度太繁雜,而且經常修改;二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數量非常龐大;三是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達440個,機構眾多;四是計算機系統每年要處理1.3億個賬目;五是計算機系統要運行14個軟件,還要調用戶口、稅收等方面的資料,處理的量非常之大;六是影響壹個數據正確與否的因素較多,有稅收資料、人口年齡、工作時間、居住地點、聯系方式等等;七是計算機系統是不統壹的。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時,主要做三項工作,壹是描述內部控制制度是如何運行的;二是分析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風險有多大,重要性水平有多高;三是抽出有關會計數據、資料進行核實。審計後要達到四個目標:壹是有效性(授權性),主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夠有效地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完整性,主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三是準確性,檢查有關人員的收入、年齡、地址、出生號碼、是否有同居人、婚姻狀況如何等是否準確,如不準確則很可能會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支付。四是壹致性,主要檢查計算機信息是否壹致,如不壹致,就會造成錯誤。
瑞典采取三種形式向議會報告:壹是財務審計報告,被叫做壹號報告,主要反映上壹年度政府及其各部門財務收支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二是審計工作報告,被叫做二號報告,主要反映上壹年度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三是績效審計專項報告,被叫做三號報告,主要反映議會感興趣的專項情況。社會保障審計項目根據審計結果的性質,決定以哪壹種形式報告給政府。
三、啟示與思考
(壹)註重社會保障立法
瑞典自1890年通過疾病保險的社會保險立法後,又通過國民普遍年金保險法,國家保險法等,有壹套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瑞典社會保障立法不但早,而且因為及時地補充和修正立法,使得立法較完善,能夠適應社會保障深化、細化的需要,能夠靠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制強制推行。我國目前還沒有壹部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勞動保障部門只能遵循行政法規開展工作,法律層次不高,規定不夠明確,實際執行難度大。為落實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議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打好法律基礎。
(二)明確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
1984年前,瑞典是由社保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但自1985年起,這壹任務完全交由稅務機關負責,壹直都執行得很好。瑞典已經建起了完善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登記有關繳費信息;財政機關負責制訂社會保險金預算,將資金撥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負責將各種社會保險金發放到領取者手裏。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按財政體制交山中央和各地分別通過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我國規定社會保險費既可以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征收部門不統壹,費率不統壹,執行政策的尺度不統壹,政出多門,數出多家,是造成養老保險費征收的底數不清的壹個重要原因。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財政部門、社保部門各負其責,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盡快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預算
瑞典中央政府用於公***社會保障的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達50%,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是國民生產總值的60%。而我國財政無固定預算保證,許多的國有企業參保但不繳費,相當數量的非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不參保更不繳費,而需要支付的保險金卻壹點都不能少,使得養老保險資金捉襟見肘。現行“隨行就市”式的補貼辦法雖能解決壹時壹地的問題,卻不是長久之計。為更好地保持社會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條件,有必要盡快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預算。
(四)建立***享程度高的信息系統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瑞典國家社會保障局建起了壹個強大的電腦信息系統,有7500個軟件,1.5萬臺計算機同時工作,每年發出3000萬份電子郵件。這是山中央財政投資建設、全國社保系統***同使用的系統,完全實現了信息***享。同時,每個人的收入情況,多少人參加社會保險,多少人繳費,多少人到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等信息都山稅務機關掌握,社保局定期從稅務局取得,社保部門與稅務局之間也完全實現了信息***享。我國參保和繳費等情況山社保局掌握,相關部門很難了解,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不同的地區,其計算機系統都是不壹樣的,各自開發本單位軟件的情況比比皆是,不用說與其他部門的信息***享,就是社保系統內部實現信息***享也是困難重重。我國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可借鑒瑞典的做法。
(五)社會保障審計應側重於管理方面
瑞典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及其法律體系已相當健全和完善,出現較大違紀違規行為的可能性較小,審計機關主要側重於對制度的缺陷性、操作程序上的規範性和實施過程中的效益性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將發現的問題向議會報告,由議會采取相應的行動。現在,我國開展社會保障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總量並不大,性質也並不嚴重,側重於反映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問題成效不大,而側重於反映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缺陷,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再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審計的作用就會大得多。
瑞典是北歐發達資本主義國家,其社會保障體制是“北歐”模式的典型代表。該國從1901年開始實施工傷保險後,經過60年的不斷完善,到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提供了各類收入保障和醫療、住房等福利,涉及到老年、殘疾、兒童、婦女、貧困家庭等不同群體,保障項目幾乎無所不包,被稱為“從搖籃到墳墓”或“從胎兒到天堂”的社會保障制度。
瑞典作為傳統的高福利社會,多年來養老保險制度發展平穩,社會穩定。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發展,整個人口增長緩慢,截止2002年4月,全國有158.6萬退休者,約占人口總數20%,年支付養老金達1530多億瑞典克朗(下同),以至於在18.5%的繳費率中,有16個百分點要用於目前的支付,養老保險越來越成為政府和社會的沈重負擔。現行制度最大的弊端在於不管每年繳費多少,退休金都是15個最高收入年份平均收入的80%,只考慮了物價增長指數,沒有社會經濟增長變化情況,養老金只能增加不能減少。現行養老制度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制定的,如果不改革,國家和社會將難以承受,結果勢必造成現行養老保險制度的崩潰。鑒於此,瑞典政府及各黨派均認為必須改革。
瑞典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醞釀了十余年,議會中所有五個政黨壹致同意批準,在雇主、雇員乃至整個社會沒有引起大的波動。新制度原則上2003年開始執行,但新老制度過渡,IT系統銜接和數據轉換,必要的宣傳準備早已進行。新制度的要點如下:
壹是考慮個人壹生的工資收入。舊制度計算養老金時只考慮收入最高的15年,新制度計算養老金則考慮個人參加工作到退休前的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取得的小孩4歲以下時的護理津貼、上大學所得津貼以及服兵役所得津貝占。
二是繳費率仍然為18.5%,所變化的是其中16個百分點用於現行支付,2.5個百分點存入個人賬戶,個人有權支配,但不可以提取現金,可以自主判斷風險,通過國家或私人設立的基金會使其增值。社保部門對個人賬戶金額逐年進行統計,待到退休時按年平均支付。
三是給予無工作者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制度不變,目前為每月4500克朗。享受這個待遇的條件是必須在65歲(含)以後退休,且必須在瑞典居住40年以上。
四是給無工作的最低收入者住房補貼的政策不變。因瑞典住房租金昂貴,所以對無工作者給予相當高的房租補貼,當然也要滿足前述兩個條件才行。目前享受這壹政策的有 35.5萬人。
五是退休者退休金的多少,現行制度只與物價指數相關,新制度還與經濟增長速度掛鉤。例如,在物價指數為3.1%的情況下,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那麽退休金增長率為3.1%;如果經濟增長率為0.7%,退休金增長率為3.1%+0.7%=3.8%;如果經濟增長率為—1.0%,退休金增長率則為3.1%+(-1.0%)=2.1%。
新制度的顯著特征有二:第壹,新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個人事先無法確切知道退休時能拿多少退休金。由於物價指數、經濟增長速度均由國家統計局提供,不以個人意誌為轉移,加之每個人預期壽命也難以確定,因此,新制度雖然可以使人知道自己和雇主繳了多少費,卻無法確切知道退休時能拿多少退休金。第二,新制度鼓勵人們延長工作年限。瑞典法定退休年齡為65歲,新制度采取61歲以後就可以退休的靈活辦法,退休者如想得到與舊制度壹樣多的退休金,就要多工作幾年才行。舊制度下,正常退休人員可以得到80%的退休金,新制度下,正常退休只能得到60%的退休金,多工作5年才能得到80%的退休金。當然,這與瑞典人口增長率不高,勞動力需求較大有關,不僅僅是養老保險制度本身的問題。
為不引起社會震動,瑞典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對不同年齡段的人按不同的辦法計算養老金。1937年以前出生的人按老制度執行,1938年到1954年出生的人按新、老制度不同的比例執行,1954年以後出生的人完全按新制度執行。比如,1938年出生者,新制度將占4/20,老制度將占16/20;1944年出生者,新老制度各占壹半:1953年出生者,新制度占19/20,老制度只占1/20。
世界上沒有十全十美的事情。瑞典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雖然進展順利,但也不是壹點問題沒有。主要是新老制度的IT系統銜接計算工作量太大,情況較為復雜,相關部門之間的協調合作方面尚有待加強。
二、瑞典社會保障審計
瑞典國家審計署負責全國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和績效審計工作。審計署第四司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財務收支審計,第五、六司負責社會保障資金的績效審計。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主要對象是國家社會福利總局及其在全國分設的440個社會福利辦公室(即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審計人員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到國家稅務局、人口統計局等提供社會保障基礎數據的有關部門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和數據。
瑞典社會保障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的內容較多,主要有社會保障資金的發放是否正確,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內控制度是否完善,社會保障計算機系統是否完善並安全運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是否得到全面準確的執行,社會保障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業務工作是否合規和符合工作程序。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采用的主要方法,是計算機技術支持下的表格法。瑞典社會保障審計***有三張表格。第壹張表格是社會保障計算機軟件運行情況審計表。該表設計了審計部門、審計項目、審計人員、需測試的軟件各個環節的運行情況、審計結論等欄目,社會保障審計人員對社會保障計算機業務系統進行審計後,將此表填寫齊全,就可得出各種社會保障項目計算機軟件運行情況的審計結論。第二張表格是法律法規符合情況審計表。該表設計了瑞典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條款、不執行的可能性、實際執行情況、法律法規規定與實際執行情況的差距、審計結論等欄目,社會保障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實施審計後,只要填好此表,就可得出被審計單位執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情況的結論。第三張表格是社會保障經辦人員執行工作程序情況審計表。該表根據瑞典有關法律法規和社會福利總局規定的經辦人員應遵守的工作程序設置相應的欄目,社保審計人員對經辦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程序進行檢查後,只要填好此表,就可得出經辦人員是否嚴格執行工作程序以及不執行的結果的結論。
瑞典開展社會保障審計有明確的審計目標,主要是檢查預算資金是否及時撥付到位,經費是否根據法規規定使用,資金使用是否有效益,是否達到國會的要求。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的審計程序與其他審計基本相同,也分為制定審計計劃、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三個階段。壹般地,完成整個審計程序要做好多方面的工作,涉及到收集被審計單位組織結構、工作人員情況、年度財政預算等信息,確定重要性水平和審計風險所在,制訂審計工作方案,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制度重點進行檢查和評價,檢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率、效果性,對審計目標作出結論,根據審計結果寫出審計報告並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
瑞典社會保障審計將內部控制制度作為壹項主要內容,給予特別的重視。之所以如此,瑞典審計署主要出於七個考慮:壹是有關社會保障的法規制度太繁雜,而且經常修改;二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數量非常龐大;三是社會保障經辦機構達440個,機構眾多;四是計算機系統每年要處理1.3億個賬目;五是計算機系統要運行14個軟件,還要調用戶口、稅收等方面的資料,處理的量非常之大;六是影響壹個數據正確與否的因素較多,有稅收資料、人口年齡、工作時間、居住地點、聯系方式等等;七是計算機系統是不統壹的。
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審計時,主要做三項工作,壹是描述內部控制制度是如何運行的;二是分析各項內部控制制度的風險有多大,重要性水平有多高;三是抽出有關會計數據、資料進行核實。審計後要達到四個目標:壹是有效性(授權性),主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能夠有效地發現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二是完整性,主要檢查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三是準確性,檢查有關人員的收入、年齡、地址、出生號碼、是否有同居人、婚姻狀況如何等是否準確,如不準確則很可能會直接影響到保險金的支付。四是壹致性,主要檢查計算機信息是否壹致,如不壹致,就會造成錯誤。
瑞典采取三種形式向議會報告:壹是財務審計報告,被叫做壹號報告,主要反映上壹年度政府及其各部門財務收支情況及存在的問題;二是審計工作報告,被叫做二號報告,主要反映上壹年度審計工作開展情況;三是績效審計專項報告,被叫做三號報告,主要反映議會感興趣的專項情況。社會保障審計項目根據審計結果的性質,決定以哪壹種形式報告給政府。
三、啟示與思考
(壹)註重社會保障立法
瑞典自1890年通過疾病保險的社會保險立法後,又通過國民普遍年金保險法,國家保險法等,有壹套完整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瑞典社會保障立法不但早,而且因為及時地補充和修正立法,使得立法較完善,能夠適應社會保障深化、細化的需要,能夠靠完善的社會保障法制強制推行。我國目前還沒有壹部關於社會保障的法律,勞動保障部門只能遵循行政法規開展工作,法律層次不高,規定不夠明確,實際執行難度大。為落實十六大報告提出的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議盡快出臺社會保障法,為完善社會保障體系打好法律基礎。
(二)明確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
1984年前,瑞典是由社保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但自1985年起,這壹任務完全交由稅務機關負責,壹直都執行得很好。瑞典已經建起了完善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登記有關繳費信息;財政機關負責制訂社會保險金預算,將資金撥到社保部門;社保部門負責將各種社會保險金發放到領取者手裏。稅務機關征收的社會保險費,按財政體制交山中央和各地分別通過財政預算用於社會保障事業。我國規定社會保險費既可以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征收部門不統壹,費率不統壹,執行政策的尺度不統壹,政出多門,數出多家,是造成養老保險費征收的底數不清的壹個重要原因。由稅務機關征收社會保險費,財政部門、社保部門各負其責,可以形成更加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
(三)盡快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預算
瑞典中央政府用於公***社會保障的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重達50%,用於社會保障的支出是國民生產總值的60%。而我國財政無固定預算保證,許多的國有企業參保但不繳費,相當數量的非國有企業和用人單位不參保更不繳費,而需要支付的保險金卻壹點都不能少,使得養老保險資金捉襟見肘。現行“隨行就市”式的補貼辦法雖能解決壹時壹地的問題,卻不是長久之計。為更好地保持社會穩定,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創造條件,有必要盡快建立社會保障財政預算。
(四)建立***享程度高的信息系統
二十世紀七十年代以來,瑞典國家社會保障局建起了壹個強大的電腦信息系統,有7500個軟件,1.5萬臺計算機同時工作,每年發出3000萬份電子郵件。這是山中央財政投資建設、全國社保系統***同使用的系統,完全實現了信息***享。同時,每個人的收入情況,多少人參加社會保險,多少人繳費,多少人到了領取養老金的年齡等信息都山稅務機關掌握,社保局定期從稅務局取得,社保部門與稅務局之間也完全實現了信息***享。我國參保和繳費等情況山社保局掌握,相關部門很難了解,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不同的地區,其計算機系統都是不壹樣的,各自開發本單位軟件的情況比比皆是,不用說與其他部門的信息***享,就是社保系統內部實現信息***享也是困難重重。我國建立覆蓋全國的社會保障信息服務網絡可借鑒瑞典的做法。
(五)社會保障審計應側重於管理方面
瑞典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及其法律體系已相當健全和完善,出現較大違紀違規行為的可能性較小,審計機關主要側重於對制度的缺陷性、操作程序上的規範性和實施過程中的效益性進行審計。審計機關將發現的問題向議會報告,由議會采取相應的行動。現在,我國開展社會保障審計發現的違反財經紀律的問題總量並不大,性質也並不嚴重,側重於反映財務收支方面存在的問題成效不大,而側重於反映社會保障制度本身的缺陷,管理上存在的問題,再針對這些問題提出有效的建議,審計的作用就會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