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國家的議會制度,大體分為四種模式:第壹,美國模式,實行“總統制”政體;第二,法國模式,實行“半總統制”政體;第三,英國模式,實行“議會制”整體;第四,瑞士模式,實行“委員會制”政體。委員會制是指政府的最高權力,掌握在壹個委員會機構手中的政體模式,但強調仍以“議會”為核心。
瑞士的政府機構是“聯邦委員會”,有點類似於我們的“中央政治局常委”機構。瑞士聯邦委員會由7名委員組成,由國民院和聯邦院聯席委員會按照多數比例選舉產生,任期4年,可以連選連任,但不能兼任議員。7名委員分別擔任外交、內政、司法與警察、軍事、財政、國民經濟和交通運輸7個部長。聯邦委員會每年從7名委員中選舉1人擔任主席,1名擔任副主席,主席的任期為1年,期滿不得連任,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坐上主席位置,再增補壹名副主席,下壹年再升任主席。這樣,周而復始地輪流由7名委員擔任“國家元首”。
瑞士委員會制的特點有:第壹,議會至上。議會不僅擁有立法權,還擁有行政決策權,是最高的行政領導機關。議會是聯邦委員會的上級機關,對委員會有監督權,可以撤消委員會的決定,而議會通過的法律,聯邦委員會不得否決或者退還議會要求復議;議會決定的政策,委員會必須服從。委員會不能解散議會,而議會也沒有推翻委員會的權力。正因為如此,委員會的成員可以在議會裏自由發表意見,為議會的最後決策提供咨詢和參考,而不必負連帶責任。
第二,權限均等。聯邦委員會從7名委員中選出主席和副主席,雖然聯邦主席是國家元首和政府首腦,但是他除了享受壹些榮譽性的和形式上的權限,諸如對外代表國家,對內主持聯邦委員會事務等外,其它權限與委員會的其他委員都是平等的。決策須有4名以上委員同意才能生效,聯邦主席並沒有決策權。
第三,合議裁決。聯邦委員會的7名委員各管壹部,各部部長對於該部的壹些無關宏旨的事項有處理權,但壹切重要決策,均由委員會集體討論通過。第四,非黨政治。聯邦委員會由激進黨、基民黨、社會黨、中間民主聯盟等4黨聯合執政。但是作為政府,聯邦政府又是超越於黨派關系之上,不代表議會中某壹政黨利益。
瑞士聯邦委員會實際上就是其它西方國家的“內閣”或“政府”。7名聯邦委員會成員由各政黨提名,經過各黨、各州反復協商,最後由聯邦議會選舉產生。壹般情況下,激進黨2個名額,基民黨2個名額,社會黨2個名額,中間民主聯盟1個名額。瑞士人將這種“2-2-2-1”結構成為“神奇公式”,自1959年以來,顯示出驚人的穩定性,而且聯邦委員會的任職平均長達10年之久。因此,瑞士聯邦委員會也被公認為世界上最穩定的政府之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