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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稅收的理論學說

社會契約論

在稅收漫長的發展歷史過程的早期,“納稅”似乎是人與生俱來的義務,而“征稅”似乎也是國家順理成章的權利(權力);但是,這壹觀念的合理性在14、 15世紀文藝復興運動興起後開始受到挑戰。這壹挑戰最初來源於對國家起源問題的探討。荷蘭偉大的法學家和思想家格勞秀斯(Hugo Grotius)把國家定義為“壹群自由人為享受權利和他們的***同利益而結合起來的完全的聯合” ,提出了國家起源於契約的觀念。英國思想家霍布斯(Thomas Hobbes)認為,國家起源於“壹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按約建立”的“政治國家”的壹切行為,包括征稅,都來自於人民的授權;人民納稅,乃是因為要使國家得以有力量在需要時能夠“禦敵制勝” .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辯護人、思想家洛克(John Locke)在試圖以自然法學說說明國家的起源和本質問題時,提到:“誠然,政府沒有巨大的經費就不能維持,凡享受保護的人都應該從他的產業中支出他的壹份來維持政府。”18世紀,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其代表作《論法的精神》中專章(第十三章——筆者註)論述了“賦稅、國庫收入的多寡與自由的關系”。他認為,“國家的收入是每個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財產的壹部分,以確保他所余財產的安全或快樂地享用這些財產”。 而作為社會契約觀念集大成者的盧梭(Rousseau)則將國家起源於契約的理論作了最為系統的表述。對他而言,社會契約所要解決的根本問題就是“要尋找出壹種結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同的力量來維護和保障每個結合者的人身和財富”,“每個結合者及其自身的壹切權利全部都轉讓給整個的集體”。

因此,在古典自然法學家們看來,國家起源於處於自然狀態的人們向社會狀態過渡時所締結的契約;人們向國家納稅——讓渡其自然的財產權利的壹部分——是為了能夠更好地享有他的其他的自然權利以及在其自然權利壹旦受到侵犯時可以尋求國家的公力救濟;國家征稅,也正是為了能夠有效地、最大限度地滿足上述人們對國家的要求。無論如何,納稅和征稅二者在時間上的邏輯關系應當是人民先同意納稅並進行授權,然後國家才能征稅;國家征稅的意誌以人民同意納稅的意誌為前提,“因為如果任何人憑著自己的權勢,主張有權向人民征課賦稅而無需取得人民的那種同意,他就侵犯了有關財產權的基本規定,破壞了政府的目的”。 所以,人民之所以納稅,無非是為了使國家得以具備提供“公***服務”(public services)或“公***需要”(public necessity) 的能力;國家之所以征稅,也正是為了滿足其創造者——作為締約主體的人民對公***服務的需要。

凱恩斯主義

19世紀末以來至20世紀中葉,隨著資本主義從自由走向壟斷,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逐步從經濟自由主義轉向國家幹預經濟的凱恩斯主義;與此同時,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經濟手段之壹的稅收和法律手段之壹的稅法,其經濟調節等職能被重新認識並逐漸加以充分運用。今天,在現代市場經濟日益向國際化和全球趨同化方向發展的趨勢下,世界各國在繼續加強競爭立法,排除市場障礙,維持市場有效競爭,並合理有度地直接參與投資經營活動的同時,越來越註重運用包括稅收在內的經濟杠桿對整個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以保證社會經濟協調、穩定和發展,也就滿足了人民對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保持穩定的需要。

交換說

交換說認為國家征稅和公民納稅是壹種權利和義務的相互交換;稅收是國家保護公民利益時所應獲得的代價。“交換”(excnange)是經濟分析法學派運用經濟學的理論和方法來分析法律現象時所使用的基本經濟學術語之壹。該學派認為,兩個社會行為主體之間的相互行為,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第壹種是對主體雙方都有利的行為;第二種是對主體雙方都不利的行為;第三種是對壹方有利而對另壹方不利的行為。經濟分析法學家們把第壹種行為稱為交換,而把後兩種都稱為沖突。從這個意義上說,稅收也可以被認為是交換的壹部分;這種交換是自願進行的,通過交換,不僅社會資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而且交換雙方都認為其利益會因為交換而得到滿足,從而在對方的價值判斷中得到較高的評價。而且在這種交換活動中,從數量關系上看,相互交換的權利總量和義務總量總是等值或等額的;所以不存在壹方享有的權利(或承擔的義務)要多於另壹方的情況,也就不產生將壹方界定為“權利主體”而將另壹方界定為“義務主體”的問題。

公***需要論

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代表人物波斯納(R.A.Posner)認為,“稅收……主要是用於為公***服務(public services)支付費用的。壹種有效的財政稅(revenue tax) 應該是那種要求公***服務的使用人支付其使用的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s)的稅收。但這就會將公***服務僅僅看作是私人物品(private goods),而它們之所以成其為公***服務,恰恰是因根據其銷售的不可能性和不適當性來判斷的。在某些如國防這樣的公***服務中,”免費搭車者“(free -rider)問題妨礙市場機制提供(公***)服務的最佳量:拒絕購買我們的核威懾力量中其成本份額的個人會如同那些為之支付費用的人們壹樣受到保護”。所以,由於公***服務的消費所具有的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決定其無法像私人物品壹樣由“私人部門”生產並通過市場機制來調節其供求關系,而只能由集體的代表——國家和政府來承擔公***服務的費用支出者或公***需要的滿足者的責任,國家和政府也就只能通過建立稅收制度來籌措滿足公***需要的生產資金,尋求財政支持。

馬克思主義

馬克思主義認為,國家起源於階級鬥爭,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是階級統治、階級專政的工具。“實際上,國家無非是壹個階級鎮壓另壹個階級的機器。”[19] 與此相聯系,馬克思主義國家稅收學說認為,稅收既是壹個與人類社會形態相關的歷史範疇,又是壹個與社會再生產相聯系的經濟範疇;稅收的本質實質上就是指稅收作為經濟範疇並與國家本質相關聯的內在屬性及其與社會再生產的內在聯系;稅法的本質則是通過法律體現的統治階級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國家意誌。由此,國家分配論和國家意誌論成為我國稅收和稅法本質學說的支配觀點。根據這壹理論,稅收作為分配範疇與國家密不可分,“為了維持這種公***權力(即國家——引者註),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對社會產品進行再分配的形式;稅法是國家制定的以保證其強制、固定、無償地取得稅收收入的法規範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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