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機制,即激勵和激勵幹部,容錯糾錯,能上能下。三項機制的建立,是落實總書記“五個紮實”要求,實現趕超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激發幹部幹事創業熱情的制度安排,是當前和今後壹個時期全省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基本遵循。
壹、陜西省黨政幹部激勵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總書記對陜西“趕超”的定位和“五個紮實”的要求,堅持“三個區分”,鼓勵幹部勇於擔當、艱苦奮鬥,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 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黨政幹部獎勵和激勵工作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註重績效、綜合評價、考用結合、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簡便易行的原則。
第三條黨政幹部的激勵和約束,應當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貧困縣脫貧攻堅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充分運用平時考核和領導班子、領導幹部綜合評判結果。
第四條黨政幹部的獎勵和激勵包括評先評優、考核獎勵、選拔重用。
第五條。在評價方面:
(壹)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最高的單位,以各級黨委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2)以省的名義授予陜西省年度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十佳縣”、“五佳區”稱號的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排名前10的縣(市)、城區;對排名前10的縣(市)和快速排名前5的城區,授予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獎”。
(三)按照35%的比例,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最高的縣(區),以省委、省的名義授予“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
第六條在考核和獎勵方面:
(壹)根據優秀、良好和壹般等次向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象發放獎金,獎金根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發放。
(二)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中獲得第壹名、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654.38+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獎勵基數50萬元,比上年前進或後退654.38+0位多或少654.38+萬元。對排名前10的縣(市),按壹、二、三等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城區前五名,各獎勵50萬元。
(三)對獲得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區),每項獎勵654.38+0萬元。獎金情況由市(區)、縣(市、區)制定,獎金發放到人。
第七條選擇和重用:
(壹)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幹部,其現任職務期間的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黨政正職要提拔使用,其所在單位壹般應在近三年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獲得優秀。
(二)對連續三年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的市(區)和省直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予以傾斜。
(3)每年結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核和貧困縣脫貧攻堅績效考核結果,按照壹定權重,對10名優秀縣(市、區)黨政正職進行綜合評價,優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四)對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穩定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受到黨中央表彰的黨政幹部,優先提拔使用。
(五)被評為“全國優秀縣委書記”、貫徹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成效顯著、脫貧攻堅成績突出的黨政幹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
第八條黨政幹部的鼓勵和激勵工作在省委、省委和省考核委員會的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由各級考核委員會辦公室具體負責,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由省統計局具體負責,貧困縣脫貧攻堅績效考核由省扶貧辦具體負責。
第九條各市(區)和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黨政幹部激勵的具體措施。
第十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商省委辦公廳承擔。
第十壹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二、陜西省黨政幹部容錯糾錯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總書記對陜西“趕超”的定位和“五個紮實”的要求,堅持“三個區分”,努力營造改革創新、責任擔當、合理容錯的良好環境,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黨的有關法規和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容錯糾錯,是指對在履行職責、改革創新過程中未達到預期目標或出現失誤,但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勤勉盡責,不謀私利,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正錯誤,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處罰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1)把紀律挺在前面,遵紀守法,堅守底線;
(2)堅持實事求是,區別對待,寬嚴相濟;
(3)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容忍錯誤;
(4)註重抓早抓小,重在預防,及時糾錯;
(五)支持幹事創業,勇於擔當,激發幹事活力。
第四條容錯糾錯要準確把握政策界限,堅持把幹部因經驗不足、先行先試而犯的錯誤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將上級沒有明確限制的探索性實驗中的錯誤和失誤,與上級明令禁止後仍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區分為促進發展的無意過失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容忍錯誤,糾正偏差,警示違紀者。
第五條建立合理的容錯機制。把支持改革發展和嚴明紀律結合起來,正確處理執行政策、嚴明紀律和調動保護幹部積極性的關系,歷史辯證地分析官員幹事創業的失誤和偏差,綜合考慮問題的背景原因、動機、政策依據、嚴重性和性質,認真認定、準確判斷、妥善處理。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容錯:
(壹)在執行黨委決策部署中,有失誤和偏差,但經過民主決策程序,沒有為個人、他人或單位謀取私利,並積極消除影響或挽回損失的;
(二)在推進改革和制度創新中,由於經驗不足,在首次嘗試中出現探索性失誤或未能達到預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清或不可預見因素導致創作出現失誤或影響、損失的;
(四)在推進重大項目和重點工作中,由於大膽履行職責,大力推進出現壹定失誤或矛盾的;
(五)在服務、服務群眾中,因註重提高空缺受理效率,空缺審查出現壹定失誤或偏差的;
(六)因國家政策調整或上級黨委決策部署變化,工作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七)在處置突發事件或其他急難險重任務中,由於主動承擔風險責任,發揮積極作用,有壹定失誤或受到批評的;
(八)在化解矛盾焦點、解決歷史遺留問題中,因勇於破除障礙、觸及固有利益,造成壹定損失或引發信訪的;
(九)工作中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未達到預期效果或造成負面影響和損失的;
(十)按照事件發生時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應當追究責任或者從輕追究責任的;
(十壹)符合容錯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容錯識別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壹)提出申請。相關單位或者個人被問責時,認為符合容錯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向紀檢監察機關或者組織部門提出申請。
(2)調查核實。受理申請後,受理機關或者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廣泛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充分聽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投訴,並形成調查報告。對於不符合容錯情形的,受理機關或者部門應當予以說明和答復。
(3)確認反饋。受理機關或者部門核實後,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以紀律規定和法律法規為準繩,作出容錯結論,並反饋給申請人或者本人。屬於免責的,應當在壹定範圍內公開。
第八條容錯單位或個人可在以下方面獲得豁免或減免:
(壹)本單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不受影響;
(二)幹部的提拔任用和職級、職稱的晉升不受影響;
(三)黨代表、人大代表、CPPCC委員和後備幹部的資格不受影響;
(4)個人評價首先不受影響。
確需追究責任的單位或個人,可根據有關規定減輕責任,酌情從輕、減輕處罰或組織處理。如果有壹定的影響期,影響期結束後不影響提拔任用。
第九條完善糾錯機制,發現有過錯或者錯誤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預警、早糾正。對於普遍存在的* * *問題,及時掌握動態,有針對性地進行教育引導,完善體制機制。
(二)查找原因,糾正錯誤。采取紀檢監察建議書、提醒約談、誡勉談話、責令改正等方式,督促相關單位或個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和錯誤,推動問題整改。
(3)用好“四種形態”,實施分類處置。在民主生活會上通過嘮叨、流汗等方式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幫助絕大多數有問題的幹部及時改正錯誤。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免除責任,確需追究責任的,從輕處罰。對那些心存僥幸、隱瞞問題、拒不改正錯誤、對抗組織的,要從嚴查處。
第十條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反映問題失實或被誣告陷害的單位或個人,采取以下措施:
(壹)對查無實據或違紀情節輕微但不足以追究紀律責任的,可以通過談心、召開會議、通報等適當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2)對惡意誹謗、誣陷他人,幹擾改革創新,或繼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三)在核實有關問題時,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充分聽取被反映單位或個人的解釋和說明,客觀公正處理。
第十壹條加強組織領導,密切配合和協作,確保容錯糾錯的有效性。
(壹)各級黨委和相關工作部門要把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作為推進工作的重要舉措。壹級對壹級負責,上級對下級負責,支持幹部大膽工作。
(二)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全面履行職責,嚴格監督紀律,把握政策界限,通過合理容錯、及時糾錯和澄清保護,消除幹部思想顧慮,激勵幹部積極作為。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要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對符合容錯情況的幹部要容錯、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四)各級宣傳部門要統籌利用各種媒體資源,大力宣傳支持保護幹部幹事創業的政策措施,加強正面引導,營造容錯糾錯的濃厚氛圍。
第十二條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黨政幹部容錯糾錯的具體辦法。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辦公廳商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承擔。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三、陜西省推進省管黨政領導幹部辦法(試行)
第壹條為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按照總書記對陜西提出的“趕超”定位和“五個紮實”要求,堅持“三個區分”,切實解決幹部中不願意、不敢、不敢幹的問題,充分調動全省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根據《中央關於推進領導幹部職務晉升的若幹規定(試行)》等。
第二條本辦法以解決省級黨政領導幹部能上能下為重點,建立健全不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履職不力、工作平庸、不適合現職的領導幹部調整退出機制。涉及問責和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條推進省級黨政領導幹部職務升降,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壹致、黨政同責、GAI辦事簡便的原則。
第四條省管黨政領導幹部的調整方式主要包括:調離崗位、轉任非領導職務、引咎辭職等。,視情節輕重。
第五條提升全省黨政領導幹部能力,以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為基本依據,綜合運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核、扶貧績效考核、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貧困工作責任認定結果進行調整。
第六條根據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結果進行調整的情況是:
(壹)年度目標責任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壹般等次,或被評為較差等次的市(區)、縣(市、區)和省直部門主要負責人;
(二)年度考核民主測評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數在30%以上,且不稱職票數超過15%的;
(三)連續兩年年度考核結果為不稱職或者基本稱職的黨政領導幹部。
第七條根據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結果進行調整的情況是:
(壹)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排名前三位的縣(市)和連續兩年辭職人數最多的市的主要負責人;
(二)人均固定資產、地方財政壹般預算收入、招商引資實際到位資金、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長速度,以及連續兩年綜合排名最後、市區排名最後的縣(市)主要負責人。
第八條根據扶貧績效考核結果問責的情形是:
(壹)未完成年度扶貧計劃任務的市(區)、縣(區)主要負責人;
(二)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連續兩年被評為壹般等級,或者當年被評為較差等級的縣(區)主要負責人;
(三)黨政領導幹部違反貧困退出規定,弄虛作假,搞“數字扶貧”,或者貧困認定和退出準確率低於90%,幫扶群眾滿意度低於80%的。
第九條根據惡劣生態環境責任認定工作的結果,情況是:
(壹)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委關於生態文明建設的決策部署不力,造成本地區生態資源問題突出、環境明顯惡化,受到黨中央、省委通報批評和有關黨政領導幹部通報批評的;
(二)對本地區發生的嚴重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事件未能及時組織處理,或因處理不當造成次生災害的有關黨政領導幹部。
第十條根據安全生產責任認定結果調整的情形如下:
(壹)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壹年內發生兩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或者壹年內發生三起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市(區)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二)壹年內兩個縣(市、區)發生三級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連續兩年發生兩起以上食品安全事故的所在市(區)的主要負責人和分管領導幹部。
第十壹條根據維穩綜治責任認定結果,情況如下:
(壹)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或壹年內發生兩起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的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及相關領導幹部;連續兩年發生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治安事件的市(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領導幹部;對特別重大群體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負有責任的省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和有關領導幹部;
(二)連續兩年被上級機關確定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重點整治單位的市(區)、縣(市、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領導幹部。
第十二條根據建設方責任缺失的結果進行調整的是:
(壹)嚴重違規提拔幹部,或地方部門在用人上不正之風,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組部或省委通報批評市(區)、縣(市、區)、省委(黨組)書記及有關領導幹部;
(二)基層黨組織軟弱渙散,造成重大事件和惡劣影響,受到市(區)、縣(市、區)、省委(黨組)書記和中組部或省委有關領導幹部通報批評的;
(3)轄區內發生嚴重思想誤導,造成不良影響,受到市(地)、縣(市、區)和省委(黨組)書記及相關領導幹部通報批評,省委;
(四)對違法違紀和作風問題查處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市(地)、縣(市、區)、省委(黨組)書記及有關領導幹部。
第十三條具有本規定所列上述情形之壹的,相關領導幹部應當予以調整或者問責。按照職能分工,相關部門和市(區)提出考核結果和責任認定意見。對弄虛作假、隱瞞不報的嚴肅問責。
第十四條省級黨政領導幹部因上述情形進行組織調整或問責,壹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報告。各市(區)和省直部門要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及時將上述情況書面報告省委組織部。報告內容包括過程、依據、結果和初步調整或問責建議。
(2)復習。省委組織部對受理的舉報認真核實、綜合研判,註意聽取有關單位黨委(黨組)、分管領導和幹部群眾的意見。
(三)報批。根據審計情況,提出明確的調整或問責意見,報省委批準。
(4)決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幹部任免程序,進行調整或問責。
(5)談吐。對決定調整或問責的幹部,要找他們談話,告訴他們理由,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條因健康狀況、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動提出不再擔任現任黨政領導幹部的,按照相關程序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調整後的領導幹部,德才兼備、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符合崗位要求的,可以破格提拔任職。
第十七條各市(區)、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本部門幹部任免的具體辦法。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省委負責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省委組織部商省委辦公廳承擔。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解讀三大機制中的黨政幹部激勵措施
評估首先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按照35%的比例,對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綜合得分最高的單位,以各級黨委名義授予“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
二是以省的名義授予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前10縣(市)、前5城區陜西省“十佳縣”、“五佳區”稱號。對排名前10的縣(市)和快速排名前5的城區,授予陜西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獎”。
三是按照35%的比例,對貧困縣扶貧績效考核綜合得分最高的縣(區),以省委、省的名義授予“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
考核和獎勵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壹是按照優秀、良好、壹般等次向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對象發放獎金,根據公務員年度考核結果發放獎金。
二是在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評價中獲得第壹名、首次進入“十強縣”“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654.38+0萬元;其他“十強縣”“五強區”獎勵基數50萬元,比上年前進或後退654.38+0位多或少654.38+萬元。對排名前10的縣(市),按壹、二、三等獎分別獎勵80萬元、50萬元、30萬元;城區前五名,各獎勵50萬元。
三是對獲得扶貧績效考核優秀等次的縣(區),各獎勵654.38+0萬元。
以上獎勵和獎金由各市(區)、縣(市、區)制定,獎金發放到人。
選擇和重用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壹是擬提拔使用的黨政幹部年度考核結果應為稱職以上。黨政正職要提拔使用,其所在單位壹般應在近三年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獲得優秀。
二是對連續三年獲得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優秀等次的市(區)和省直部門,在幹部選拔任用方面予以傾斜。
三是根據貧困縣年度目標責任考核、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核和扶貧績效考核結果,按照壹定權重對10名優秀縣(市、區)黨政正職進行綜合評價,優先提拔使用(貧困縣黨政正職就地提拔)。
四是在生態環境、安全生產、維穩綜治、黨的建設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黨政幹部。,並受到黨中央的表彰,優先推廣使用。
五是被評為“全國優秀縣委書記”、在落實五大發展理念方面成效顯著、脫貧攻堅成績突出的黨政幹部,可以破格提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