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規定。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
(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六)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公司應當在發出貨物就應當開據增值稅發票,而不是根據有沒有收到貨物來界定是否開票的(公司是申請代開,在代開時應當繳納相關稅費)
擴展資料: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所需材料:
需要對方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和稅務登記證的復印件,從這兩個復印件裏可以獲得下列信息:納稅人名稱、稅號、地址、電話、基本戶的開戶行和賬號、經營範圍。
如果是對對方開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要對方名稱,有稅號、開戶行、銀行賬號、地址、聯系方式的也要提供,沒有的可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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