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納稅人變更流程如下:
1.認證所有未認證的增值稅進項發票。稅號變更後,取得的發票應為新加載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否則無法完成認證,無法抵扣(舊稅號的部分工作人員提出意見仍可抵扣)。
2.當月稅款正常抄收後,在防偽稅控系統中,對未使用的空白發票進行“作廢”處理,並制作非征期納稅申報表,後續在國稅廳進行註銷納稅申報表,註銷並開具防偽稅控票據。後續操作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的流程進行,壹般會有流程圖。
3.應該帶那些有CA密鑰的人去做信息修改。
4.如果簽訂了第三方扣款協議,及時去銀行重新辦理協議,否則無法完成自動繳稅。
要帶的東西:金稅盤、公章、稅務登記證原件、CA鑰匙、作廢發票、發票領購簿。
註意事項:
1.及時更換發票專用章,發票上加載的稅號必須與發票專用章壹致。
2.及時通知代理公司稅號變更,收到的發票稅號必須是新稅號18。
3.辦理後重新下載金稅碟軟件。具體流程請致電航天信息公司。
“三證合壹”後納稅人識別號有什麽變化?
沒有納稅人識別號,
已經成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它是工商營業執照上的統壹代碼。
“三證合壹”實施後,新設立企業和換發證照的企業將獲得工商登記部門核發的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既是企業的工商註冊號,也是稅務註冊號。
“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包括五部分,即1位登記管理部門代碼、1位組織機構類別代碼、6位登記管理行政區劃代碼、9位主體識別代碼(組織機構代碼)和1位校驗碼。
與原稅號相比,即前加兩位,後加壹位。
由原來的15位變為18位,老企業將換證,18位代碼中的第三至第十七位為原老稅號。
變化是:
識別號由國稅證件上的納稅人識別號改為營業執照上的社會統壹信用號。
“三證合壹”後,納稅人識別號由納稅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代替。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為“三證合壹”,使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
為全面推進“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進壹步完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與納稅人識別號的銜接,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關於修訂納稅人識別號代碼標準的公告》,明確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使用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管理和科技發展司相關負責人介紹,納稅人原來到工商、質檢、稅務部門辦理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分別對應工商註冊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納稅人識別號三個代碼。實行“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後,需要辦理的三證合並為壹個營業執照,三個代碼合並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此次修訂符合改革要求,用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統壹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納稅人識別號。
公告規定,對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和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分配代碼。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直接使用18位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和身份證為有效標識的臨時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由“L”+“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或“L”+“身份證號”組成。
公告明確,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個體工商戶和持居民身份證等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仍由“身份證號”和“2位順序碼”組成。“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前已設立但未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自然人等其他類型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的編碼規則仍按原規定執行。這減少了對註冊納稅人的影響和負擔,確保了未獲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能夠正常辦理涉稅事項。
國家稅務總局稅收科學研究所所長李萬甫表示,納稅人識別號是我國賦予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唯壹稅收識別代碼,是稅務機關辦理業務、內外交換數據和信息並享有的依據。“三證合壹、壹照壹碼”改革將稅務登記信息整合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有利於全面落實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減少各部門市場主體重復提交材料和數據采集,最大限度享受信息,為市場主體提供便利,減輕負擔,為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增添新動力。
為確保稅務系統“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登記制度改革的實施,稅務總局及時作出部署,要求各地加強組織領導、加強業務培訓、做好系統支撐、優化納稅服務,並對改革實施情況進行專項督查。各級稅務機關認真落實改革要求,細化工作措施,做好政策銜接和落實。國慶假期,工作不間斷,確保改革措施及時落地。廣東省建立了國稅與工商、質檢等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和數據比對糾錯機制。甘肅省國稅局建立了全省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數據交換、支撐系統、過渡銜接等進行了統籌規劃。江蘇省國稅局集中專業力量升級“三證合壹”軟件,確保從現有登記模式向“三證合壹、壹照壹碼”平穩過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明確社會團體等納稅人使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並辦理稅務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稅總函121 [2016]號。
1.對2016+1以後在事業單位和民政部門設立登記的納稅人,以統壹社會信用代碼18作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進行稅務登記,並核發稅務登記證。對已在機構編制和民政部門登記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轉換,實現稅務機關法人和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全覆蓋。
即營業執照上的同壹信用代碼作為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
在載明統壹社會信用機構收購的營業執照換發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原納稅人識別號已改為統壹的社會信用代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