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機關登記回執時,應當出具回執。回執的主要作用是避免日後因收集的註冊文件的名稱和數量與申請人發生糾紛。如申請人不慎遺失回執,註冊申請人(或代理註冊人)可發表聲明,當事人無需在報紙上聲明作廢。因為回執的作用是明確登記機關何時收到申請人的登記文件,在登記機關核準產權登記後,對登記申請人的意義不大。必要時也可查閱登記機關保存的第二聯。值得註意的是,掛失聲明必須由登記申請人(或代理登記人)親自出具,並交回戶口本備查。
具體解決方案:
1,及時到稅務局辦稅服務廳反映,說明涉稅信息丟失情況,對壹無所知者,稅務局將從重處罰。
2.丟失的涉稅信息應在有較大影響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3.將刊登遺失聲明的報刊和有關涉稅信息遺失的書面材料交稽查部門處理。如遇發票、收據被盜,企業還應附上已向公安部門報案的證明(報案前註意保護現場)。
4.用過的發票和收據存根聯丟失的,壹般不需要登報聲明作廢,但必須提供發票和收據使用部分的最後壹次記賬聯復印件,稅務局會酌情處理。凡不能提供戶口本復印件的,按丟失空白發票和收據處理。
5、接受稅務局委托,憑稅務局出具的稅務處理決定書,稽查部門直接開具罰款稅票。
6.辦理後可以辦理新的稅務登記證,也可以正常領購發票和收據。
7.遺失發票、收據或稅務登記證等涉稅材料經稅務局處理後,找回遺失發票、收據等材料原件的,稅務局不再撤銷或變更處理決定,納稅人應將找回的遺失發票、收據等材料原件交至稅務局辦稅服務廳辦理註銷手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第十壹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時,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需要自行保存原件、原物證據或者提供原件、原物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實的復印件或者復制件。
第六十壹條
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出示原件或者原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人民法院允許其出示副本或者復制件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或者復制品與原件或者原物壹致的。